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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觀點並不全面,但你指出的幾點我基本都同意。比如從各地發生的襲警案分析,襲警行為人的確是普遍沒有明確的‘襲警’意識,行為人只承認自己違法,不認為是犯罪。事實上也確實如此,在國家立法沒有制定‘襲警罪’的罪名以前,行為人襲擊警察的罪錯認定,與他襲擊一般公民的罪錯認定並無區別,應根據他襲擊警察的行為情節和被襲擊警察的傷情,確定他的罪錯程度,處以相應懲罰。但不管如何處罰,都要以造成的‘後果’為依據,如果他的行為沒有造成傷害,或者傷害輕微,他很可能不承擔任何責任,或者只承擔醫藥費、誤工費以及少量的營養費等民事責任。去年京城發生一起襲警案,執法民警被害,在對案情還不瞭解的情況下,網上的議論幾乎一邊倒地同情襲警兇犯,甚至稱他為‘英雄’,還要向他‘致敬’。而且對公安部為此釋出a級通緝令表示不滿:‘憑什麼死一警察就釋出一級通緝令?’那些人認為公安部在為‘自己人’濫用職權。還說什麼‘死了一個小土匪,激怒了一群匪徒’。還有一些‘人道主義者’為襲警罪犯開脫:‘他盜割電纜是因為太窮了。’總之,錯在警察。警察執法時遭遇的‘馬路效應’頗具華夏特色:在公眾場合的警察和犯罪嫌疑人之間,非組織狀態的人們會保護違法者,卻對處置違法者的警察進行集體圍攻。長期以來,我國公安存在一種很使人費解的現象:‘法人’的警察執法時代表國家權威,但是執法的警察的身份卻是自然人,與處置物件的身份完全相同。有抽象的‘警察的權威’,但是具體的‘警察’的權威卻不存在。‘警察’權威的失蹤使‘警察權威’無形瓦解,威武莊嚴的警察隊伍,實質上只有‘隊伍’,沒有‘警察’。這事實上已經不光是法律思想的缺失,而上升到了另外一個高度了。”
蕭宸微微皺眉,卻頗為訝異燕微雨竟然有如此的理論思維能力,忍不住看了看她,以前還只覺得她心氣頗高,對自己要求甚嚴,卻不知道她的本事還當真不差,早知如此,當初燕定南讓她去做經偵副隊長反倒是大材小用了。
燕微雨見蕭宸朝自己看來,卻也不覺得反駁了蕭宸就有什麼好擔心的,蕭宸雅量高致她又不是沒有耳聞親見,豈會為這點事情跟自己生氣。
“原本我還怕你來這裡誤人子弟,現在看來,反倒是量才施用了,呵呵。”蕭宸笑了起來,果然沒有半分不快。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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