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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絕回答,你聽明白了嗎?”有才耷拉著頭:“聽明白了。”

警察逐項詢問。

有才回答:我叫孫有才,家住宜沙鄉金雞村,家有父母親,兒子,堂客。

警察:“你知道我們為什麼捉你嗎?”

有才:“知道,說我嫖娼。”

警察:“你已構成嫖娼罪。”

有才:“我不清楚。”

警察又詢問:“你知道那女的叫什麼嗎?,和她是什麼關係?有了幾次?給多少錢?付錢了嗎?

有才一一回答,不知道,第一次,就是搓背和小費一起一百五十塊元。還沒有,我們還沒搞。

警察:“怎麼確定你們還沒開始?我們進屋,你們都光著身子。”

有才:“我們剛把衣服脫完。”

“你來過這裡幾次?”

“一共三次。”

“和別的女人有發生過性關係嗎?”

“沒有。上兩次只洗腳。”

“希望你老實交代,等會兒那女的認承和你有發生過性關係,你會加重罪行的。”

“有過。前兩次那女孩兒也不知道名字。”

“你每次都是給一百五。以上都是事實,沒有謊言。”

“沒有。”

“你構成了長期嫖娼,是犯法行為,你想怎麼處理?”

“我願接受教育,求你們不要通知我的家人。”

“那你是願意拘留還是願意罰款?”

“我願意交罰款。”

“你通知誰給你送錢來?”

“罰我多少?”

“根據你的供述,三次,共處罰款三千元。”

“我真沒錢。”

“沒錢會到窯子來嗎?你找誰?我們聯絡他送錢。交錢就放人。”

“可這個時候也聯絡不到啊!”

“你今晚準備住哪裡?”

“你幫聯絡芙蓉酒店304房,我有一朋友住那裡,由他來幫我想辦法。”警察走出詢問室。

新民跟著警察進審訊室。有才低著頭抽菸。

新民:“有才,是什麼情況?”

警察:“他今晚嫖娼,被我們抓獲。他說你是他村裡的書記,是縣人大代表,能讓我們看看代表證嗎?”

新民把代表證從衣袋拿出來遞過去。警察看了看,說:“既然你是縣人大代表,那你可以親自看一下筆錄。”警察把筆錄遞給新民。新民掃視之後問:“那你們準備怎樣處理?”

警察:“孫有才說,願意接受罰款。按規定,嫖娼一次,認罪態度好的,一次一千,三次交三千塊錢。交完錢,現在就可以領人出去。”

新民:“既然你們知道我是縣人大代表,我想諮詢你們:今天去捉了幾個人?那店主捉了沒有?”

警察:“我們一共抓了七個人,其中三對男女,另一名是旁證人。店主沒有。她沒有實施嫖娼、賣淫。”

新民:“這樣,我不干預你們辦案。就孫有才,我求你們放寬點政策。他住農村,是我帶他出來的。他喝了酒,屬酒後不檢點。就交一千塊錢。”

警察:“不行。王代表,對這種人我們是不講價錢的。他沒錢就不會嫖娼。”

新民:“那我想問,既然是捉了三對,那店子老闆肯定是有問題的,為什麼不追究店主的責任?她不允許幹這種業務,誰敢幹?她也是收提成的吧。是不是她給你們交了保護費?”

警察:“這樣,王代表,這些道理,你不是人大代表嗎?你可以跟我們的局長說。局長說不罰款,我們一分不收也可以。”

新民:“這太晚了。打電話打擾領導休息,明天上午來處裡。”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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