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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賤籍女子的自由只是表面上的自由而已,她們也得像貴籍女子有個丈夫、良籍女子有女司一樣,掛靠一個‘單位’——像紅妃這樣的女樂,她們就是掛靠在了教坊司。哪怕是將來退籍了,不做女樂了,教坊司一般不會再管她們了,關鍵時候這個掛靠單位也能發揮意想不到的約束力。

女樂終究是少數,大多數賤籍女子別說女樂了,就是地方官伎也做不到啊!所以她們一般都是在地方衙門那裡單獨掛一個‘伎戶’,這和士農工商一樣,代表的是一個身份——在衙門那裡掛了‘伎戶’,既是為了方便管理她們的流動,也是為了收稅。

她們這一行是有‘花捐’的!

‘伎戶’中自家開門做生意的,被稱為散戶,其中也有高階的,比如張採萍。但更多的還是不入流的,年老的、外貌條件格外差的,沒人願意接受她們投奔,這才自家開門做生意。

‘伎戶’為了行事方便,往往會找一個娼館投奔。娼館不僅能幫她們帶客源,提供場地等等,還能替她們應付官面上的事。就比如說花捐吧,她們若是散戶,就得直接和負責此事的小吏打交道,少不了被欺負。要是棲身娼館,這些事就有娼館代理了。

而娼館裡的女子麼,大抵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自家身體,來搭燈的,這種最多。她們來娼館就是借娼館的地方做生意而已,所以娼館管不著她們,只會收她們一定數額的租房錢(也有的會拆賬分成,分成比例會事先有說清楚。拆賬分成的這種,能得到娼館更多幫助,幫著介紹客人什麼的)。

一類是典身體的,這種一般是急要用錢,問娼館借了一大筆,償還的方式就是典租自己的身體。典和一般的租還不同,假如一座房子要典,往往開價要遠遠低於正常售價。典房子的人花了錢,說定典的時間,比如說十年吧。十年之後,若是房主人可以拿出原來的典房子的錢給房子現在的居住者,就可以贖回房子,若是不行,房子就屬於別人了。

所以,典身體的女子,一般會和娼館說定一個時間,長則四五年,短則一兩年。典身體的期限內,她們必得在娼館做生意,掙的錢要上交一個說定的數額。等到期滿,她們則拿出典身體期間攢的錢,贖回自身,贖身金就是當初借的那個數字。

最後一類就是養女了,養女的母親在其還很小的時候,就將其租僱給鴇母,時限非常長,一般是五十年。這不算是賣身,但和賣身也沒什麼分別了——當然,這種花樣,只可以透過娼館來做,娼館做是民不舉、官不究!可一旦有人利用這種方式佔有很多女子,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律條就像薛定諤的貓,那種時候不發揮作用,這種時候就發揮作用。

養女母親的做法無疑是殺雞取卵,這年頭賤籍女子只要能長大,能掙到的錢都是遠遠高於給鴇母做養女的。但事情很多時候就是這樣,一文錢難倒英雄漢,眼前就差這樣一筆錢!

花媽媽私宅裡的養女,都是這麼來的。

總結起來說,賤籍女子們就是被圈在固定的區間內,看似自由,實則很多事都定死了!

至於說賤籍女子可不可以不操持賣身的生意,答案是不可以。賤籍女子這個身份就決定了她們必須得做這個!當然,她們也可以消極怠工,開業也當沒開業,但這種人很少的。要問為什麼,只能說沒法子,需要生活啊!

她們是賤籍女子,做別的工作根本沒有機會!人家見她們是賤籍女子,就預設她們要出賣身體了,別的工作根本不給她們...倒是等她們年老之後,可以做做孃姨、婆子的活兒,但那也只能在賤籍女子的圈子裡,外頭‘正經人家’是不會要她們的。

而像紅妃這樣,從母親那裡繼承了一筆不算少的遺產,再加上自己算是有頭腦,總可以養活自己的,能不能脫離賤籍女子的生活呢?也不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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