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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交完證據,被告沒有異議,交換證據的第一個環節就完成了。

接下來,就是第二個環節,需要被告出示證據,趙安的代理律師李一山教授微微一笑:“尊敬的法官,原告的代理人,你們好,我們現在能夠提交的證據不是太多,僅僅能夠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和註冊資料等證據,像這種股份糾紛,最關鍵的證據應該是財務證明,但是,我們公司的賬目已經法院封存了,所以,我們暫時無法提供,至於如何取得這個關鍵證據,還請尊敬的法官幫忙想想辦法。”

這樣的問題,法官也是第一次碰到,為了不造成冤假錯案,法官宣佈雙方暫時休息一下,然後,他連忙回到公司,向其他資深法官請教。

對於趙安的律師李一山提交的證據,楊曼麗的代理律師安玉華採取的是全盤否定的對策。

首先,安玉華提交了玖富君業公司最早的註冊資料和營業執照,這份證明顯示,趙安是第一大股東,王磊是第二股東,佔股19%。

而且,營業執照上寫的很清楚,王磊是法人代表。

過了一會兒,重新回來的法官,嚴肅的問李一山和趙安:“原告方,你們對原告提出的證據,有什麼異議嗎?”

李一山回答說:“原告提交的影印件,只能說明公司資料沒有變更以前的情況,而我們提供的證據,是公司現在的情況,如果原告認為公司股份變更不合法,那麼,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方應該起訴變更股份的工商局,而不是被告人,至少,也應該把工商局列為第二被告。”

“而且,根據局法律規定,遞交給法院的檔案,一定要是原價,而不能僅僅是影印件,這是因為,影印件無法證明股份的變更情況。”

聽了李一山教授的辯護詞,法官點了點頭:“我現在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原告不能提交原件,影印件不能作為證據。”

楊曼麗的辯護律師無奈,只能服從了法官的裁定。

其實,這也是李一山教授的一個小陰謀。

如果被告承認這些證據,在以後法院開庭時,雙方肯定會在公司股份和法人的變更上糾纏不清,那樣就比較麻煩。

現在,經過法官裁定,原告提交的那些影印件不能作為證據,那麼,楊曼麗和安玉華能拿來做證據的,就只剩下趙安簽過的那個股份分割協議,而趙安要想證明那個股份分割協議是偽造的,就必須發出那個股份分割協議已經失效的證明,或者,拿出股份變更的證據也可以。但是,無論如何,趙安都拿不出來。

所以,這場官司,趙安必然會輸,楊曼麗肯定會贏,但是,楊曼麗卻被截斷了後路,等她發現要承擔債務很巨大時,根本就沒有迴旋的餘地!

至於玖富君業公司的賬目,法官裁定,由法院委託一家專業的會計事務所進行核查,需要的費用,先由被告方墊付,法院宣判後,再由敗訴方承擔。

李一山教授同意由法院委託專業的會計事務所進行核查,但是,卻不同意由被告暫付費用,他給出的理由是,本案的主訴方是原告,按照法律規定,這筆費用應該由原告先墊付,

更何況,原告的賬戶已經被凍結,根本不可能墊付那筆費用。

法官又詢問楊曼麗的律師安國華,安國華心想,這樣的小事,根本沒有必要和趙安他們糾纏下去,於是,他爽快的答應了,反正趙安他們必輸無意,出點稽查賬本的費用,也不是什麼大事。

看到雙方沒有了意見,法官認為這次證據交換已經可以收工了,可是,就是這個時候,李一山教授突然提出了另外一個要求。

李一山教授站起身,很恭維的對法官說道:“尊敬的法官,雖然我們現在還不能斷定終於得判決,但是,我在這裡代表原告申明一下,無論法院最終怎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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