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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珙以為朱溫親口承諾,必然無誤,振奮非常,主動請命為擊潰李克用之前鋒。朱溫並不相信陝虢軍之戰力能與河東軍對陣,只准其固守蒲津渡口,王珙領命。

王珙一走,朱溫與敬翔相視而笑。朱溫滿心歡喜,道:“只消擊退李鴉兒,兩池巨利,便為我有!有此聚寶盆在手,便是那李正陽再如何生財有道,我又何懼之有?”

敬翔也笑道:“當年大王求兼鹽鐵,為朝廷所拒,如今只消得到河中,必為傕鹽使,卻看朝廷再如何拒絕!”

朱溫聽了,眼中寒芒一閃,恨恨道:“不錯,兩池到手,我看朝廷再如何應答!當日田令孜無智,竟對王重榮動武相逼。如今我若為傕鹽使,不兼鹽鐵(鹽鐵轉運使)又有何妨,倒要看朝中劉季述之輩可敢與我叫板!”

唐朝傕鹽使的設定乃從德宗起,這是專門為處理河中解縣、安邑兩大鹽池而設立的特別職務。榷鹽使的派設事實上提高了鹽池機構的級別。兩池生產、運銷一向自成體系,且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和地域特殊性,這使之管理也必然自成系統。特別是,鹽池周邊所在旁及數縣,而營銷範圍更遠,其所管理的業務自較一般巡院為廣。有記載稱“蒲鹽田居解邑,下歲出利流給雍洛二都三十郡,其所會貿,皆天下豪商滑賈,而奸吏踵起,則解之為縣益不能等於他縣矣”的複雜情狀。《新唐書》中,在說明元和中鹽鐵使李巽對東南進行鹽法改革後,也指出其時“兩池鹽利,歲收百五十餘萬緡”和“四方豪商猾賈,雜處解縣”的事實。可見無論是從擴大營銷業務和利潤,還是從加強緝私出發,榷鹽使的設定都是必要的。

榷鹽使級別既高而權利範圍又較一般巡院為大,則在其領導下必然形成相對獨立的管理,據史料記載,史牟在任使的同時即對鹽池進行“變法”,但這一點並沒有改變鹽池隸屬度支的性質。後至元和中,度支使皇甫鎛又針對“盜鬻兩池鹽”者恢復死刑及增加團保連坐之法;大中初度支使盧弘正並派判官司空輿為榷鹽使整頓池法,可知度支使正是透過榷鹽使而強化緝私和鹽池管理的。

不過,榷鹽使雖與度支使同有使名,但地位則介乎度支使與巡院之間,實相當於東南地區的揚子、江陵等大鹽鐵轉運留後。實際上他們的官職遠遠低於度支使。如史牟職為金部郎中,而司空輿僅為“檢校司封郎中兼侍御史”。晚期官職雖有提高,如大中十年前後的榷鹽使錢義方是“右庶子”、鹹通中的李從質是“守太子右庶子、兼御史中丞”,但是仍然低於以尚書、侍郎甚至是宰相兼任的度支使,其與度支的關係是明顯的。

朱溫爵封郡王,職為中書令,為何看得上這一職務?要知道兩池榷鹽使隸於度支,因而榷鹽使由中央派官充任,兩池鹽利也完全“利系度支”,這只是唐末以前的情況。《唐會要》說“(太和)三年四月敕,安邑解縣兩池榷課,以實錢一百萬貫為定額。至大中元年正月敕,但取疋段精好,不必計舊額錢數。及大中六年,度支收榷利一百二十一萬五千餘貫”,能夠制定定額並按照定額完成榷利,正是中央政府透過度支——榷鹽使完全控制和擁有鹽利的充分體現。

但是問題是,再往後就不同了。中和元年,僖宗幸蜀,到光啟元年,車駕還京時,已是“江淮轉運路絕”,“郡將自擅,常賦殆絕”。時以田令孜為神策軍使,招募新軍五十四都,都千人,由令孜總領其權。

時軍旅既眾,南衙北司官屬萬餘,三司轉運無調發之所,度支唯以關畿稅賦,支給不充,賞勞不時,軍情諮怨。舊日安邑、解縣兩池榷鹽稅課,鹽鐵使特置鹽官以總其事。自黃巢亂離,河中節度使王重榮兼領榷務,歲出課鹽三千車以獻朝廷。至是令孜以親軍闕供,計無從出,乃舉廣明前舊事,請以兩池榷務歸鹽鐵使,收利以贍禁軍。詔下,重榮上章論訴,言河中地窘,悉籍鹽課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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