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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兩稅法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不少弊病。
其一,稅外加徵,使人民負擔逐漸加重。本來按照制度,各項賦稅均已納入兩稅之中。事實上兩稅法行之未久,政府財力就出現匱乏,於是常常巧立名目,加徵稅課,以增加稅收。德宗建中二年(781年)五月,“以軍興,增商稅為什一”。建中三年(782年),淮南節度使陳少遊請在本道兩稅之上,“每一千加二百”,得到德宗的批准,並下令各道一體實行。貞元八年(792年),劍南西川節度使韋皋奏請“加稅什二”,隨後兩稅數額不斷提高。
其二,配賦不均。兩稅法以大曆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各州各道按照所掌握的舊有數額進行攤派。但由於戰亂,田畝數變化很大,而仍以舊額攤派賦稅,顯然是不合理的。
其三,折錢納物致使人民負擔隨幣值的波動而波動,不穩定。兩稅法實行初期,錢輕物重,物價較高,後來由於物價不斷下跌,貨幣稅額不變,造成錢重物輕,人民負擔就自然加重了。陸贄上疏說:“往者納絹一匹,當錢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納絹一匹,當錢一千五六百文,往輸其一者,今過於二矣。雖官非增賦,而私已倍輸,此則人益困窮。”
正是在各方面壓力之下,兩稅法在實行20餘年以後,以錢計稅的做法漸漸被取消,還原為過去的實物計稅。其實,在唐中期已有開始從實物地租逐漸向貨幣地租轉化的趨勢。既然出現貨幣地租這樣一種榨取方式,就可能被封建統治者利用。
其四,資產難以估算。兩稅法是按照戶等納稅,唐朝三年一定戶等。三年之中,戶等升降很大,戶等不能隨時調整,而戶等依據資產而定,資產有動產和不動產之分,動產的數額也很難準確估算。這使得兩稅法的漏洞很大。從本質上說,兩稅法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來的種種問題,不是兩稅法特有的,根源在於封建制度本身。只要封建制度及其社會根源存在,任何稅制改革都難免類似的命運。
另外,兩稅法對北方民戶遷徙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眾所周知,安史之亂時期是我國曆史上繼魏晉南北朝之後的第二次民戶大遷徙時期,以北方民戶南遷為主。關於該時期民戶遷徙的原因前人做過很多的研究,資不累述。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安史之亂平定後,兩稅法實行時仍有民戶遷徙,而且規模越來越大。
陸贄在德宗元年間《論兩稅之弊須有釐革》奏議中指出:“唯以舊額為準,舊重之處,流亡益多;舊輕之鄉,歸附益眾。”從陸贄的話中,我們不難看出,安史之亂後的民戶遷徙與兩稅法的實行有著必然的聯絡。建中元年施行兩稅法時,朝廷規定“每州各取大曆(767—779年)中一年科率錢穀數最多者,便為兩稅定額”。而且“大曆中非法賦斂,急備供軍、折估、宣索、進奉之類者,既併入兩稅矣”。
這樣兩稅法實行後,各道、各州每年上繳朝廷的賦稅,不僅是大曆14年中上繳最多的一年的稅額,而且將過去臨時攤派,向各道、州“宣索”,以及各道、州和百姓的負擔加重,對定額重的地區尤為不利。各道、州的定額有輕有重決定於舊額的有輕有重。
問題在於實行兩稅法時簡單地以舊額為徵收的定額,沒有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平衡。陸贄指出“謀始之際,不立科條”,使臣至各地又“專行其意”,“逮至復節於朝,竟無類會裁處”,“其於踳駁,胡可勝言!”
這就是說,黜陟使在出發前並沒有統一規定,只有黜陟使主觀決定,回朝覆命時,又沒有加以平衡,結果乘桀錯雜就不待言了。以輕重不一的舊額為定額,勢必造成“舊重之處”民戶流向“舊輕之鄉”,這是兩稅法後民戶遷徙的根本原因。以舊額為定額,對“舊重之處”的長吏是個極大的壓力,迫使他們想出對策。
“長吏懼在官之時,破失人戶,或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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