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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是以戶為單位,按人頭分攤,以實物(或帛、或布、或綿、或絹等)繳納的一種軍事徵發,這種“調”實際上是一種新的實物人頭稅。“調”與徭役並行的制度,經兩晉、南北朝、隋、唐中前期一直循而未改,只是徵收單位進行了一些調整,如曹操規定戶調平均每戶每年交納絹二匹、綿二斤;西晉規定丁男作戶主的,每年交絹三匹,綿三斤。戶主是婦女和次丁男的,戶調折半交納。邊遠郡縣交丁男戶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的戶調;北魏規定一夫一婦(每戶)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租調分別相當於一夫一婦的數量;北齊規定一床(一夫一婦)調絹一匹,綿八兩;北周、隋的規定與此大體相同;唐中前期規定綢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役二十天,若不服役,每天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做庸。貴族官僚享有免納租調和不服徭役的特權。
而方才王宗範提到兩稅法,的確是問題的關鍵之一。
至唐中後期實行兩稅法之後,隨著賦役制度的變革,人頭稅制度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即人頭稅併入地畝,但丁額不廢,人頭稅照徵不誤,只是與田賦並徵,而且以銀代納,變成了貨幣人頭稅。
在原先的歷史上,五代十國期間,雜稅叢集,稅及白骨。其中便有人頭稅,如後晉的趙在禮令宋州,貪暴逾制,百姓苦之。後移鎮永興,百姓欣賀曰:“拔卻眼中釘矣!”在禮聞之,仍求復任宋州,每歲戶口,不論主客,俱徵錢一千,名曰“拔釘錢”。南唐張崇帥廬州,所為不法,嘗入覲,廬人曰:“渠伊楊不復來矣!”崇歸,計日索“渠伊錢”。明年又入覲,盛有罷府之議,人不敢實指,道路相視,皆捋須相慶。崇歸,又徵“捋須錢”,此等苛雜皆屬人頭稅之類。兩宋時代,承襲了五代十國的惡稅,並有發展。但類似“拔釘錢”、“渠伊錢”、“捋須錢”的苛雜已不多見,只有“免夫錢”(即宋與金合兵滅遼時,對應出力役的人所徵之稅)可屬於這種苛雜,但兩宋時期的徭役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由於唐安史之亂以後,府兵制遭到破壞,到兩宋時就全面改行募兵制;一般的力役多由廂軍承擔,很少徵之於百姓。所以徭役中不再包括兵役和一般力役,而僅指職役。兩宋時的職役包括:“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由於職役的差役法(按戶等派差)對百姓的擾害太大,所以有識之士曾多方呼籲改革,直至王安石變法始由差役改為募役(即僱役),以後司馬光又改為差役,此後,時募時差;里正、戶長、鄉書手之役,主要是督收賦稅;耆長、弓手、壯丁之役則屬維持地方治安;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之役則是傳送官府敕令、文書;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之役均屬州、縣之雜役。這些職役在王安石變法時,亦改為募役。募役法規定,“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輕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僱直多少,隨戶等均取;僱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閣,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原來的應役戶依據戶等出“免役錢”,原來沒有出役的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也要出“助役錢”,然後再在滿足僱資的基礎上另加二分(即多取20%)以備水旱災荒,稱為“免役寬剩錢”。於是徭役就成為了不折不扣的貨幣人頭稅。
再到元朝,人頭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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