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斂身丁錢乃是導致這一行為的重要因素。南宋時代自始至終身丁錢的稅額都堪稱重負,史載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兩浙身丁錢額,歲為絹二十四萬匹,綿一百萬兩,錢二十萬緡,是政府一筆相當可觀的收入。不少地方因田稅不足,賴身丁錢以補常賦,往往尚未成丁,甚至十二三歲便開始徵收。貧苦農民不堪重負,在無法逃避戶口清查,又無法避孕的情況下便採用“生子不舉”這一最野蠻、最原始的辦法。我們發現,“生子不舉”最嚴重的地區,恰恰是“身丁錢”負擔最重的地區。(注6)“生子不舉”是人丁稅負面作用的極端事例,極大影響了當時人口的繁衍,對社會的經濟、思想、道德各方面為害甚大。
至於李曜為何要取消人頭稅,是因為從很大程度上來說,他並不擔心“人口爆炸”,他對於今後大唐江山鞏固之後的制度有一個很系統的設想,其中正有不少,需要足夠的人口才能實現。因此他在考慮如何才能快速繁衍人口的時候,首先想到的就是清朝時的“攤丁入畝”。
李曜從不認為康熙、乾隆等皇帝算什麼“大帝”,但他對康熙、雍正朝的“攤丁入畝”政策被稱為“良法美政,歸於大同而無業貧民永沐”並無異議,這一制度作為中國田賦制度改革的典範而載入史冊,在李曜看來也是實至名歸。故各種文獻如清三通、清會典等都有記載,對其大加讚揚。它在中國曆次賦稅改革的實踐中,的確有著劃時代的地位。
但再好的政策,如果對應的社會情況不同,實施出來的效果就完全不可同日而語。李曜是希望透過變法讓大唐鞏固、富強,但絕非想做第二個王莽,變法失敗、死於非命。
然而攤丁入畝為何被他認為可行,以至於已經開始著手準備“廢除丁稅”甚至鹽稅了?比較一下就有答案。
首先,從其實施的歷史背景來看,“攤丁入畝”政策萌發於“一條鞭法”之中,普及於雍正初年的全國各省,是明代差徭改革的繼續和發展。這次稅制役法的改革,其中心內容是將過去的丁役銀、人頭稅合併到田稅銀裡,一起徵收。早在明代中期,由於官府對徭役的橫徵暴斂,再加之自然災傷,使得農民大量逃亡,從而造成多達萬石稅糧(相當於全國稅糧的十分之一的遺荒田的產量)的損失。向稱耕田不足的福建省延平等府也形成了“千里一空,良民逃避,田地拋荒”的局面。浙江省的金華府、台州府所屬各縣,也因人口逃散而生機頓減。這種現象越來越嚴重。到嘉靖年間,國內各地形成了所謂“客戶多,主戶少,流竄人口遍地”的局面,使得官方屢屢遇到差丁不足,工役難興的困難。在此形勢逼迫下,賦役的改革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許多官僚、紳士認為“土地萬世而不變,丁口有而盛衰,定稅人頭稅”。
清政權建立之初,戰火仍在燃燒,百姓死傷流亡甚多。明末天啟三年,全國在籍人口尚有五千多萬人,而到清順治八年,卻只剩下三千餘萬人。明萬曆年間,在冊耕地為八十多萬頃,而到清順治八年,則只剩下五十多萬頃了。山河殘破,經濟凋蔽。且階級矛盾十分嚴重,國內大小起義暴動數十起。清朝統治者為了招撫流亡,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社會秩序,鞏固政權,毅然拋棄了關外的賦役制度,看中了前朝曾經小試過的“攤丁入畝”制度。
清初,明代原有的戶部稅役冊簿大量地毀於兵火,清政府便以僅存的《萬曆條鞭冊》為依據,進行賦役的徵發。在其徵發的過程中,清朝統治者逐漸體會到了《萬曆條鞭冊》中某些“攤丁入畝”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後期,國內土地兼併嚴重,“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無田者十九”。土地兼併又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動,不少人丁聚而復逃,“丁額缺,丁銀失,財政徭役以丁,稽查為難,定稅以畝,檢核為易”。他們主張,“丈地計賦,丁隨田定”,即實行“攤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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