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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宋朝所行使的手段,將朝廷直管改變為“以稅代管”。
他記得在宋朝文獻中的“市”,實際已經成為一個更加廣義市場的概念,它不再是單純地指大唐那種有著一定空間範圍和時間的交換場所——市,而是指廣泛分佈在城鄉的各類市場。
事實也證明,宋代的市場較唐代已經有更加明顯的發展,城市若以兩宋都城為例,隨著坊市制度的崩潰,以鋪席貿易為特點的各色店鋪在城中連街沿巷的分佈著,市場繁榮;在鄉村,鎮市的蓬勃興起體現出市場發展的勃勃生機。面對這樣的市場發展,宋朝的市場觀發生變化,使唐代以來透過“商稅”以增加國家收入的意識在宋代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強。在現實中,一方面朝廷下放對具體交換場所的管理權,將瑣細事務交予牙人、小吏;另一方面,則是加強稅收機構的完善,從另一個角度實現對市場的有效管理。從現象上看,增加國家收入是事實,但發揮市場優勢,國家透過稅收控制市場,最終實現交易利潤的最大化卻是其經濟實質。所以,市場管理由“以稅代管模式”取代了過去的“直管模式”。
李曜並不是一個過於衝動、過於理想化的人,他知道大唐到了現在這個地步,不改革肯定不行,但成功的改革決不能是空中樓閣。此前他就曾經詳細研究過王莽改革失敗的原因[無風注:見本書前文。],此時到了自己要改革的時候,自然就要找到最適合大唐改革的方向,經過對比,如果條件合適,就要大力推進。商業集市的以稅代管,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宋朝以稅代管的模式,也是李曜的主要參考物件。
而宋代“以稅代管模式”的形成發展,最有說服力的也許是“稅務”的建立和完善。入宋以後,“務”作為市場管理和稅收機構在宋代設定得越來越普遍,涉及的經濟事務也遠遠超過唐和五代。建隆元年創制“商稅則例於務門”,並規定“無得擅改更增損及創收”。至太宗年間,以“樞密直學士杜韡。州稅”,史稱“以朝臣監州稅始於此”。雍熙三年(公元986)方形成制度,規定“監當使臣”由京朝官任,“並三年替,仍委知州通判提舉之”,此後“遂為定員”。從太祖立商稅則例至太宗雍熙年以朝臣監州稅,表現出宋對廣義市場的管理基本完成了機構、章法及專職官員的建制過程。也許可以說,這就是宋代市場“以稅代管模式”建立的標誌。
當然,既然是參考借鑑,稅率應該是其中一個很大的問題。宋朝時,其稅收物貨及稅率李曜曾在某論壇看見某大牛提到過。那位雄辯家稱,宋代“關市之稅:凡布帛、什器、香藥、寶貨、羊彘、民間典賣莊田、店宅、馬牛、驢騾、橐駞及商人販茶、鹽皆算。有敢藏匿物貨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以其半畀捕者。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須者十取其一,謂之‘抽稅’。……凡州縣皆置務,官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注:景德二年詔諸路商稅年額及三萬貫以上審官院選親民官臨蒞);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之。行者齎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大約如此。然無定製,其名物各從地宜而不一焉”。
那位論壇雄辯家又說,宋代的稅收機構大都由太府寺所轄。宋承唐制設太府寺,其所屬機構有商稅務,收京城商稅;汴河上下鎖、蔡河上下鎖,掌收舟船木筏之徵;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雜買務、雜賣場、市易上界,掌斂市之不售,貨滯於民用者,乘時貿易以平百物之價;市易下界,掌飛錢給券,以通官糴;榷貨務,賞折博斛金銀之屬;交引庫,掌給印出納引錢鈔之事;店宅務,掌管官屋邸店,計置出僦及民修造繕完之事;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等等。
而“免民行役,官自和市則歸雜買務”,雜買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斥其餘幣以利公私則歸雜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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