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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鎮守的外甥劉平業務能力看來不錯,一下子就把大明火器生產和原料管控的制度給高務實講得明明白白,高務實聽了也覺得在這個時代能做到這樣,算是不錯了,但他不明白的是,既然制度還算嚴謹,為何質量還是糟糕呢?
高務實面露懷疑之色,暗想:莫非問題就出在倉儲上了?可要是倉儲環節有問題,黃孟宇不可能完全不知情,那他還這麼屁顛屁顛主動帶我來看,豈不就沒法解釋了?總不成想要賄賂我吧?他是孟衝的人,應該知道我光憑京華香皂就能日進斗金,他拿什麼賄賂我?
那邊劉平見他面色遲疑,還以為自己說得不夠清楚,頓時有些緊張,高務實見了,就笑著安慰了一句:“你說得很好,不過你還只說了生產和原料渠道管理,檢驗、分發和倉儲都還沒有說到,請繼續吧。”
劉平這才放下心來,又接著說了下去。
原來大明的火器在製造之前,除了要按製造的數量由軍器局和兵仗局的主管官員列出所需物料,在購買原料時還要珥委官監懂如有侵欺物料從重治罪之外,為了保證軍器在使用時有足夠的數量,軍器局和兵仗局的官員還要經常檢查各府庫的軍器數目,缺少者要及時補造,送內府該庫收貯。
而如果各衛所或布政司需要添造火器,則必須由鎮守巡撫等官員開集體會議,將所需數目開列明白奏上,皇帝組織大臣討論後下達工部,由工部及兩局籌辦物料製造。如果有新型火器被研製出來,則首先要由軍器局生產出樣品,由兵部試驗後才由政府拔款進行大量製造。
如嘉靖二十三年七月,宣大總督翁萬達研製出多種火器,請求如式製造。兵部在試驗之後,對有些火器諸如三出連珠、百出先鋒鐵棒等,俱認為便利可用,確宜多造。而對有些火器如火獸布地雷炮孥等,便認為“似非所需”而建議不多造,都得到朝廷的批准。
至於衛所製造的軍器,在品種和數量上都有規定,所造軍器每月都要上報朝廷,惟湖廣、銅鼓等衛,也就是所謂“路遠者”則一年一報。
朝廷每五年還要派巡按御史同按察司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製造的火器和侵欺物料的官員進行治罪,如降級或發邊。
在火器製成之後,為了保證質量,朝廷還會派內府給事中和御史等人,從兵仗局取一件樣品和製成的火器進行比較,然後進行試驗,合格品才能收貯,不合格的要進行重造,這樣的檢查每三月一次。
後來又在西安門設定試驗廳一所,對各地衛所徵解入京的軍器進行檢查,由工部和兵部各派出員進行試驗,合格的收存各用,不合格的下令重造。
整體而言,大明的重要火器製造由工部負責管理,由內府兩局製造,而支領分拔則由兵部負責。
對於一般火器,各衛所都能生產,若有缺少或急需的,要赴部請給,由兵部計較可否,對於一般的火器分配,有一定的年限規定,分別為三年一次,六年一次,十二年一次。
根據劉平所說,宣大每五年領一次,按例可領銅彈四萬個。薊鎮那邊,他只知道是三年領火器一次,順天府是五年一次,數目方面他就不太清楚了。
而京營春秋操演時關領的火器也有規定,在開操時間向軍器局關領,停操後交還。分到各邊的火器,為了保證火器不被丟失,還要將官員的姓名刻記在火器上,有的甚至還將衛所名稱寫上,如果損失,要進行賠償。
即便以高務實看來,這樣的制度也已經稱得上嚴密了,但問題就轉了回來——既然制度嚴密,為何造出來的仍是垃圾?
難道大明火器質量差只是發生在大明將亡的那些年,現在的火器還算不錯?可是,按照與高務實有過直接交流的劉顯、馬芳和戚繼光所述,大明的火器明明現在就已經夠糟糕了啊!
懷著一肚子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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