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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統司允諾,大明帝國廣西岑氏土司之狼兵,可於太原、山西、宣化、興化、清化五宣撫司之地隨意駐紮。
第十三條,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統司允諾,京華集團可於升龍城及海陽宣撫司之地任意駐紮武裝力量。
第十四條,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統司允諾,京華集團可於安南都統司轄區任意海洋、河道通航,並於任意海港、河港駐泊艦隊。
第十五條,為感謝京華集團及廣西土司在此次平叛戰爭中所立下的殊功,凡黎逆、鄭逆及任意附逆人員所被罰沒的財產(包括且不限於土地、房屋、僕傭等),均無條件贈予京華集團及廣西土司,並委任京華集團全權分配處置。
第十六條,凡涉及黎逆、鄭逆及附逆人員之案件,在此條約簽署時仍未斷案甚至仍未發現的,發現及審判完成後,各項賊贓罰沒一如上例,由京華集團全權處置。
隨著“京華十六條”一併簽署的,還有一本長長的細則,詳細規定了各條款下的雙方權益和責任。
細則無須多說,簡而言之,就一句話:莫茂洽都統使從此可以“垂拱而治”了,因為政事已經一決於京華!
高務實也不是自說自話就決定了這麼大的事,他是有朱翊鈞背書的。
之前朱翊鈞在內閣的催促下讓高務實趕緊上報安南實際情況並就安南的處置上表意見,高務實就提出了“名義不變,暗中控制”的計劃,這個計劃簡單的說,就是把京華集團搞成一個類似於西方人的各種“東印度公司”那樣的機構,然後大明透過京華集團來間接控制安南。
而且這個控制,還不僅僅是控制其軍政,更狠的是控制其經濟命脈——無論是經濟基礎還是財富分配,通通掌握在了京華的手裡。
朱翊鈞要不要擔心京華失控呢?
這個問題的關鍵,其實在於朱翊鈞會不會擔心高務實失控。
而朱翊鈞不是很擔心這一點,因為按照他的心思,就算把整個安南加在一起,也沒有一個高務實對他來得重要,況且高務實的根基顯然是在大明國內,無論他的出身、威望、人脈乃至於產業根基,通通都在大明。
難道高務實會把這些根基全部拋棄掉,然後跑去安南做“南蠻王”?
開什麼玩笑。
朱翊鈞一點都不相信會出現這種事,畢竟他早就很明確地對高務實說過,將來是要用他為輔臣的——大明的閣老難道不比一個南疆蠻王來得煊赫?
況且,在朱翊鈞看來,務實既然這次能如此順利地來一場實際上是開疆拓土的戰爭,那麼將來他權力更大之後,也一定能做出更大的功業,到時候就算給他封侯之賞又如何?
只要功勞大,封個世候甚至國公,難道不比做個安南蠻王划算?
他相信高務實一定能想明白這其中的道理。
所以,聖旨下達:安南戰後一應處置,交由廣西巡按御史高務實酌情辦理。
而高務實也很抓緊時間,收到聖旨的第二天,“京華十六條”就問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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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條款居然還挺費腦的……這兩千多字,我前前後後改了又改,寫了四個小時!求訂閱求票安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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