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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集團所提出的指導意見將予以充分尊重,並予施行。
第二條,暹羅王國許諾,王國國王在指定副王(王儲)之前,須告知京華集團並與京華集團取得一致。
第三條,暹羅王國允諾,如副王之指定未獲京華集團諒解並書面認可,則該次指定無效。暹羅王國可選擇向京華集團申述理由,京華集團須在接受申述一年之內,派出特別調查組或談判組與國王或國王指定的物件進行磋商、談判。
第四條,暹羅王國允諾,如副王指定申述最終未獲京華集團諒解,為確保雙方友誼牢不可破,國王陛下自願將指定副王人選之權讓渡予京華集團,並保證對京華集團所指定的副王人選予以全力支援。
第五條,暹羅王國允諾,凡暹羅王國轄區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在未經京華集團同意之前,概不讓與或租與大明帝國以外的任意別國或別勢力。
第六條,暹羅王國允諾,為答謝京華集團助暹羅王國復國並未王國平定叛亂,將大城以南、暹羅灣附近方圓五百里之地無條件贈送給京華集團;京華集團相應承諾,將在此範圍內擇地建設定南城及定南港,同時為答謝暹羅國王陛下之厚贈,定南港對暹羅王室直屬商業之徵稅永久減半。
第七條,暹羅王國允諾,京華集團所屬人員及指定人員擁有信教自由,王國及國王陛下對相關人員之信教自由表示理解和尊重。
第八條,暹羅王國允准,京華集團承建大城以南之定南港口及城市,為確保建設順利,大城以南沿海之諸地自即日起,一併租借予京華集團,為期九十九年。
第九條,暹羅王國允諾,為發展本王國經濟民生,京華集團可於本司任意轄地開設商行、工廠、港口等,暹羅王國對其徵收的稅率統一定為百分之一。
第十條,暹羅王國允諾,京華集團享有於本司轄區內自由購買田地、山林及其他土地之權利,其土地附著物如水稻、林木、礦產等,均由京華集團享有,其一應生產所需繳納之賦稅,一律按百分之一計算。
第十一條,暹羅王國允准,因租借協議,大城以南等沿海區域之田地、林木、礦山等,凡屬無主之地,皆由京華集團裁定歸屬或自行佔有,如未經京華集團同意,一概不準以王國名義准許外人佔有、使用或開採。
第十二條,暹羅王國之主要行政機構,須聘用有力之大明人士,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第十三條,暹羅王國轄區內,京華集團所設之醫院、商行、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該所有權與暹羅人一致,永無期限限制。
第十四條,京華集團駐暹羅王國轄區內的一應辦事人員,均免於暹羅刑罰,如其確實涉及殺人、搶劫、淫邪等惡性案件,可由王國蒐集證據並請求與京華集團設立聯合調查組及聯合審判庭處置,暹羅王國不得自行捉拿、羈押、審判。
第十五條,暹羅王國向京華集團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暹羅王國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同時准許京華集團於暹羅王國轄區任意地點設立軍械廠,此為京華集團確保暹羅平靖之所需,亦大明帝國之期許,暹羅王國及其民眾不得對此設立障礙。
第十六條,為保障暹羅之安靖,暹羅王國允諾,京華集團之武裝力量及其授權准許的任意武裝力量,均可於暹羅王國境內隨意駐紮,亦準進行操演、演習、作戰等任意行動。
第十七條,為保障暹羅之安靖,暹羅王國允諾,京華集團可於暹羅王國轄區任意海洋、河道通航,並於任意海港、河港駐泊艦隊。
第十八條,為感謝京華集團在此次平叛戰爭中所立下的殊功,凡諸叛逆及任意附逆人員所被罰沒的財產(包括且不限於土地、房屋、僕傭等),均無條件贈予京華集團,由京華集團全權分配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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