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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轉,全署無官,閣部催請,不啻舌敝頴禿,至今懸缺。
諸事猶可稍緩,惟是逮人旨,即刻差官齎捧駕帖起程回奏,須臾不敢稽留。今遼事決裂,請逮之疏屢上,萬一允行,臣欲候請科臣,恐謂稽旨,罪也。欲奉命而行,恐謂違例,亦罪也。伏乞皇上將見在候命刑科給事曾汝召、韓繼思,速賜允補,刻期任事,庶僉帖有人,明旨不稽。留中。”
朱翊鈞對這封奏疏留中沒批,這個先不管,這裡主要說駱思恭所提到的問題。
駱思恭提到的具體事件這裡也不解釋,只提出其中重要的一些資訊點:
這其中最要緊的一點,就是錦衣衛逮捕人犯雖是奉旨行事,但同時亦必須持有“駕帖”作為憑據,而此種“駕帖”的流轉程式非常複雜。
一般而言,“駕帖”首先由皇帝授意發出,然後交由司禮監太監出帖、用印,出帖之時,還要附屬以經過籤核的奏章原件行文(因經過了皇帝籤批,亦稱為“紅本”)。
錦衣衛在獲取了文和印都具備的“駕帖”以後,也並不能夠直接用以逮捕犯人,還需要持此紅本到刑科給事中處進行籤批,而刑科給事中需要將奏章和“駕帖”所載的內容等進行嚴格比對,確保萬無一失後,方才對“駕帖”進行簽名。
還要在人犯名下以墨筆進行勾畫,以防止任意增刪篡改,然後交給錦衣衛,錦衣衛才能憑此進行逮捕。如果是要憑此出城防關防進行拿人,還需要加蓋有各門的關防。
據史料記載,雖然在廠衛勢力最為炙熱之時,也出現過一些矯詔的情況,但是文官集團從未放棄過兩個關鍵的點:其一是“駕帖”交由給事中進行籤批之時,必須附有經過批紅的參本原本用以相互對照;其二則是“駕帖”本身必須經過給事中進行籤批才能生效。
或許有人會覺得,不就是要找給事中籤個字嗎,這有什麼限制力?
還真有,而且有兩條。其一,我不簽字,你就沒有權力去執行任務,而我早籤還是晚籤,那都是我說了算,你錦衣衛只能等;其二,我簽字的時候是明確了任務的,如果你最後執行不到位,那就完全是你錦衣衛的問題了,而我可以憑此在事後追責於你。
熟知行政程式厲害的讀者到這時應該就看出來了,錦衣衛作為一個執行機構,實際上在執行任務之前需要六科相應的給事中審批放權,事後還要接受他們的複核作為監督,純純就是個打工人,自己根本做不得主。
“放權”的厲害且先不說,畢竟在這次事件裡,給事中方面不可能不放權。只說這個事後複核……這玩意其實是個王炸。
什麼叫複核?就是說你交上來的這個東西是否合格,得由我給事中說了算。
這就意味著,如果你錦衣衛交上來的東西我認為不行,那它就是不行,你必須重新再去調查取證,直到我認為“合格”為止。
這是什麼?這就是先開槍再畫靶子。給事中可以先告訴錦衣衛我要什麼,你們錦衣衛去給我找來,別說什麼找不到,那個我不管,我就只要我說的那個證據!
這個制度說清楚了,那麼高務實的用意也就再明顯不過:錢夢皋是你沉一貫最親信的門生對吧?太好了,他恰好是刑科都給事中,這件事正是他的當管。那就有請錢科長去給錦衣衛“明確目標”,必須找到我們內閣現在想要的證據,否則……嘿嘿。
沉一貫之所以宛如吞了蒼蠅,就因為經高務實這麼一搞,他要麼放棄先前的構想,讓東廠無法掩蓋翊坤宮內的實情;要麼……就只能放棄錢夢皋。
前一種情況好理解,畢竟如果刑科科長強壓錦衣衛,錦衣衛無法完成任務就勢必引得皇帝震怒,屬於吃罪不起。後一種可能相對難以理解一點,憑什麼就說只能放棄錢夢皋呢?
原因就在於六科雖然牛逼,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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