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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章 共同犯罪
方軼心中暗道:下次一定不能接法律工作者的案子,問題不斷啊!這爺倆簡直就是問題父子。
“我想您可能存在一些誤解,共同犯罪並不以被告人構成同一罪名為前提。
您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認定共同犯罪的關鍵在於二人以上在主觀上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在客觀上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行為,但是犯罪嫌疑人完全有可能因身份或者犯罪目的的不同,而構成不同罪名。
我給您舉個例子,比如A向b索要合法債務一千萬元未果,然後A找到c,並隱瞞真實情況,稱b是當地的富豪,且為富不仁欺男霸女,A邀請c一起對b實施綁架並勒索一千萬元。
隨後A和c共同實施了綁架b的行為。c構成綁架罪,而A勒索的是b拖欠他的合法欠款一千萬,僅構成非法拘禁罪。
雖然A和c犯下的具體罪名不同,但很顯然他們構成共同犯罪。A和c分別構成不同的罪名,但是屬於共同犯罪,您明白了吧!”方軼看向趙鳳祥。
“嗯……好像是這麼回事。”趙鳳祥轉動他的大腦,回味著方軼剛才的例子。
“現在咱們回頭看本案,您兒子趙雲和魏三兒惡意串通偽造證據,實施虛假訴訟。由趙雲向法院提起訴訟,魏三兒配合他向法院作虛假陳述,主觀上二人存在共同實施妨害司法活動的意思表示,客觀上二人共同實施了妨害司法活動的行為,二人均屬於故意犯罪,因此二人屬於共同犯罪。
在虛假訴訟過程中,趙雲指使魏三兒偽造證據,其行為實質上是魏三兒幫助偽造證據行為的教唆犯。
魏三兒系受趙雲指使幫助其偽造證據,其行為在刑法上符合幫助偽造證據罪的犯罪構成,因此其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
您兒子趙雲是虛假訴訟的主謀和主要受益者,他指使魏三兒偽造證據、向法院作虛假陳述,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可以認定為本案的主犯;而魏三兒受趙雲的指使,實施幫助偽造證據的行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而且不是主要受益人,可以認定為本案從犯。
所以您兒子趙雲和魏三兒屬於共同犯罪,我這麼解釋您能明白吧!”方軼道。
“我捋一下哈,您的意思是我兒子趙玉指使魏三兒造假,然後我兒子和魏三兒一唱一和向法院起訴,進行虛假訴訟,所以他們是共同犯罪,是這樣吧?”趙鳳祥想了想道。
剛才理解方軼的講解已經耗費了他不知道多少腦細胞,能總結成這樣已經不錯了,畢竟上了歲數,整天往酒局裡鑽,喝酒喝的腦袋有點反應遲鈍。
“嗯,差不多吧!”方軼喝了一口茶水,潤了潤喉嚨道。
“那……方律師,我兒子這案子會怎麼判?”趙鳳祥有些救兒心切道。
“這個我不好說,但是如果我辦這案子會做罪輕辯護。雖然您兒子透過虛假訴訟已經拿到了調解書,對司法活動造成了一定妨害。但是您兒子在虛假訴訟過程重主張的非法所得不是太多。法院大機率不會適用第二檔次的刑期。”方軼道。
“嗯,方律師。如果我委託您為我兒子辯護,律師費需要多少錢?”趙鳳祥覺得問的已經差不多了,該談委託的事了。
“之前您給了一萬,再給三萬元律師費。一共肆萬元。”方軼道。
“肆萬元……您看能不能給優惠些,我兒子好賭,家裡沒有多少錢,我又一把歲數了,整天往醫院跑……三萬元能行嗎?”趙鳳祥道。
方軼心中冷哼一聲:看您這滿面紅光的,哪像天天往醫院跑的人啊!即使去醫院也是開保健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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