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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的。”向東道。
“你們轉讓後,做變更手續沒有?”周檢察員問道。
“沒有,向亞強跟我說先經營著,反正證照都沒到期呢,等到期了一起變也來得及。我琢磨著我二叔向亞強不會坑我,而且做變更還要跑手續挺麻煩的,所以就沒去做變更。”向東道。
“網咖轉讓後,是誰在經營?”周檢察員問道。
“是我在經營。”向東道。
“審判長,我們問完了。”周檢察員道。
“被告人向東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問道。
“需要發問。”說完,方軼看向向東:“被告人向東,你受讓網咖的真實目的是什麼?”
“真實目的就是想把向亞強的九州網咖收購過來經營,投資人變更成我自己,替換掉向亞強。說的直白點就是我做網咖的股東和實控人。”向東道。
“之前你有經營過企業嗎?”方軼問道。
“經營過,我在bd市內經營著一家驢肉火燒店,工商手續都是我自己跑的,所以對於公司的事我懂一些。”向東道。
方軼詢問的目的很簡單,就是借向東的嘴告訴法官,被告人向東是收購公司,變更投資人,而不是用錢買網咖的實際經營權。這一點正好與之前向亞強所說一致。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接下來的舉證質證環節,向東及辯護人方軼對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逐一進行了質證,與向亞強一樣,對於案件事實方面的證據,他們均認可。
法庭調查結束後,審判長讓法警將向亞強帶進了法庭。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周檢察員將之前起訴書上的內容又重複了一遍,認為被告人向亞強將其經營的網咖連同相關證件出售給被告人向東,二人均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東透過買賣取得網咖相關證件後的經營行為,屬於沒有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而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構成非法經營罪。
接下來是被告人自行辯護,向亞強和向東均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是正常的企業轉讓,請法院依法判決無罪。
“下面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先由向亞強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本案二被告之間簽訂的網咖轉讓協議是整體轉讓,向亞強沒有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向亞強無罪。完畢!”趙律師道。
“下面由被告人向東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向亞強將其投資的‘九州’網咖轉讓給本案另一被告人向東,並將國家機關頒發給其投資的‘九州’網咖的營業執照、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稽核合格證、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等‘一照三證’交給向東繼續使用,二人的行為不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東的行為亦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具體理由如下:
一、上述一照三證屬於國家機關頒發給‘九州’網咖的證件,向東受讓九州網咖後作為新的投資人,網咖的相關證照不存在廢止或者失效的情況,仍然有效。
根據公訴人提供的案卷材料顯示,九州網咖為向亞強個人投資開辦的非公司私營企業,屬於獨資企業。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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