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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既然已經認定吳建國存在過錯了,為什麼還判被告人李志國一年二個月?而且在量刑時法院並未考慮被害人的過錯情況。
趙律師將心中的疑問說出來後,高律師也覺得似乎有些道理,但是不管怎麼樣,被告人接受法院的判決不準備上訴。他們的工作已經完成了。至於被害人是否會就民事部分上訴,結果是顯而易見的,因為被害人吳建國對法院的判決非常不滿。
果不其然,在判決書下發後不幾日,被害人吳建國便就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訴。
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志國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其行為導致被害人吳建國輕傷,應對吳建國因此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審判決審判程式合法,但認定被害人吳建國在本案中有一定過錯,並據此減輕李志國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不當,應予糾正,改決如下:
一、維持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三項;
二、撤銷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二項;
三、原審被告人李志國應賠償上訴人吳建國因本案而遭受的全部損失,扣除二萬元後,餘款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當趙律師和高律師從李志國媳婦的口中得知二審判決的結果後,心中不由得讚歎,方軼的水平真不是蓋的,不服不行。當然這都是後話,方軼並不知道他們是怎麼想的。
六月底時,方安志終於考完試了,方軼將他送去了老家,找爺爺。家裡又剩下了他一個人。
這一日,方軼接到了李書明的電話,讓他晚上有空去輝煌一趟,有事找他。方軼知道李書明最近忙的腳打後腦勺,如果沒事是不會這麼說的。當日晚上,方軼去了輝煌。
“是不是去德國的事定下來了?”方軼走進李書明的辦公室後,坐在沙發上,笑呵呵的問道。
“定了,初步定在七月二十日飛過去。
對了,小志的手續我都幫他辦好了,這次過去要到八月底回來,我準備讓我家閨女帶著小志去她學校看看,再去慕尼黑大學等幾所德國知名高校參觀下。”李書明道。
“謝啦,不過小志有他自己的想法,不知道他會不會改變之前的主意。”方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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