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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刀可以致上述損傷。
第六份證據,現場勘查筆錄,證明現場為山莊女服務員宿舍。該宿舍室內地面上有片狀及點狀血跡。
第七份證據,公安機關報警記錄,主要內容是:報警人趙生案發當日凌晨三時二十一分撥打“110”報警。
第八份證據,物證,重一千五百克的啞鈴一個,上面有被害人指紋;刃長十二厘米、寬一點八厘米的水果刀一把,經檢驗上面殘留的血跡系被害人的。
第九份證據,公安機關敘述抓獲經過的書面材料一份,主要內容是:案發當日凌晨四時十分,莊文婧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對於上述證據莊文婧全部認可,方軼也沒有提出異議。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莊文婧無視國法,因瑣事故意傷害公民身體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被處罰。考慮到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被告人屬於防衛過當,建議對被告人莊文婧處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畢。”檢察員道。
“被告人莊文婧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不夠成犯罪,我是為了救薛紅,也是為了救我自己,當時我以為他們要害我們,所以才拿刀捅他……”莊文婧說到後面已經語無倫次了,審判長制止了她的自行辯護。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
在發表辯護意見前,請允許我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屬表示哀悼(死者為大,多說一句話,也許能避免出法院後被人拍板磚,旁聽席上有不少死者家屬,都眼睛跟刀子似的看著呢)。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莊文婧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屬於正當防衛。理由如下:
周濤是本案的主要證人。在他的證言中雖然沒有提及鄧剛是如何用啞鈴砸被告人莊文婧,又是如何被莊文婧用刀刺中的,但這一情節在莊文婧的供述和證人薛紅和趙雙的證言中均得到證實,而且物證啞鈴上也有被害人的指紋。
縱觀被告人莊文婧的供述和薛紅、趙雙、周濤的證言,結合現場勘察情況,案發之時,被害人鄧剛確實與周濤密謀進入山莊宿舍將薛紅拖出,進行報復,並且鄧剛企圖趁機幫助周濤‘生米做成熟飯’,對薛紅圖謀不軌。其後,二人共同闖入了宿舍實施計劃,企圖將薛紅拖出山莊,卻被被告人莊文婧阻攔。為此,鄧剛撿起了地上的啞鈴並砸向阻止他們二人行動的莊文婧。
涉案山莊女員工宿舍,是山莊向內部女員工提供的休息和處理個人隱私事務的住所,未經許可闖入女工宿舍,已經嚴重侵犯了宿舍內女員工的合法權利。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周濤和被害人鄧剛在凌晨一時左右闖入女工宿舍後,周濤對薛紅進行毆打,並撕扯其睡衣,周濤的行為足以使宿舍內的四名山莊女員工因感到孤立無援而產生極大的心理恐慌。
在莊文婧阻止周濤的行為時,其受到了周濤的毆打,其睡衣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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