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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章 侮辱婦女罪VS侮辱罪

鄭少明自知這日子是過不下去了,於是便將房本、車鑰匙和三十萬現金的存摺託父母給了鄭家,自己淨身出戶。

“你們離婚了?”方軼問道。

“沒,他向法院起訴了,他的律師來見我把他的要求都說了,一分錢不要,只求離婚。”吳珊珊道,她的眼神有些落寞:“方律師,我會被判刑嗎?”

“現在看你有可能構成犯罪,但是我覺得公安機關認定的罪名有誤。你的情節不嚴重,有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方軼道。

“我沒幹什麼呀,難道在自己家裡抓姦也犯法?”吳珊珊不解的問道。

“伱在自己家裡抓姦,沒有給對方造成傷害,一般來說不構成犯罪。但是你在眾目睽睽之下,讓對方一絲不掛的躺在地上,有可能構成侮辱罪。不過你的情節不算特別嚴重,應該不會從重處罰。”方軼解釋道。

吳珊珊聽後,點了點頭,她不懂法律,但事後想來自己把對方綁了扔在地上,讓左右鄰居觀看,似乎是有點不妥。

“其實抓姦有很多方法,不一定非得觸犯刑法,比如……,當然你進門後拍照是對的,但是……,算啦,你有什麼話要我轉告你父母嗎?”方軼問道。

“沒有。”吳珊珊低著頭道。

“心裡負擔不要太大,有問題咱們解決問題,你的案子事出有因,我相信法官在量刑時也會考慮你老公和被害人的不道德行為的。”方軼規勸道。

吳珊珊沒有說話,眼中噙著淚水,一個勁兒的點頭。方軼的話讓她心裡踏實了不少。

隔了一日,早上九點半,吳國棟再次來到了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

見方軼和周穎走進會議室,吳國棟起身問道:“方律師,怎麼樣?”

“我們去閱了卷,也會見了您女兒,我個人認為,您女兒確實構成犯罪,但是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認定的罪名我認為有問題。

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認為您女兒構成非法拘禁罪,但是我認為您女兒不構成非法拘禁罪,而是構成侮辱罪。”方軼道。

“這兩個罪名,要是判刑的話,那個更重?”吳國棟想了下問道。對於他來說罪名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的女兒要在裡面蹲多久。

“您女兒吳珊珊有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方軼道。

“方律師,我再向您諮詢下,侮辱婦女罪和侮辱罪,哪個是重罪?”吳國棟突然問道。

之前他諮詢過三位律師,有兩位與公安機關的意見一致,認為吳珊珊構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存在侮辱的情節,會被從重處罰;另一位律師則認為吳珊珊構成侮辱婦女罪,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現在方軼告訴他構成侮辱罪,吳國棟徹底蒙了!

方軼一聽就知道吳國棟一定是聽其他律師講的侮辱婦女罪,否則一個非法律人士,怎麼可能想起來諮詢這問題。

“這兩個罪名聽著挺相似的,但是量刑上相差很大。犯侮辱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侮辱婦女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方軼解釋道。

“哦!也就是說侮辱婦女罪比侮辱罪要重,是這樣吧?”吳國棟道。

“是這樣的。”方軼點頭道。

“那這兩個罪名的區別在哪?是不是一個專指的侮辱婦女,一個是可以侮辱任何人?不知道我理解的對不對?”這是吳國棟從其他律師那聽來的,他想向方軼印證下對錯。

“怎麼說呢,不全對。如果這麼簡單,咱們國家也就不用單獨設立一個侮辱婦女罪了。我跟您說下侮辱婦女罪的來歷,您就明白了。

侮辱婦女罪是從一九七九年《刑法》規定的流氓罪中分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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