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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高院第五法庭內,三位辯護人和兩位實習律師一字排開,方軼坐在首位,宋律師次之,王勇坐在最後。
旁聽席上,坐著被害人家屬,其中一位三十多歲的女人,一臉的哀愁,估計是被害人趙東田的媳婦。在過道的位置坐著五人,是被告人家屬,李希斌的哥哥李總沒來。
在核實完三名被告人的身份資訊後,鄒宇和田毅被帶出了法庭候審,法庭被告席上只剩下了李希斌。
“下面由上訴人李希斌宣讀上訴狀或陳述上訴理由。”待審判員宣讀完一審判決書後,審判長一臉嚴肅的說道。
“我對一審判決不服,我將趙東田劫持到我的車場是為了索要他拖欠我的運輸費,並不是要綁架他。我不是綁架……”李希斌道。
“下面由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李希斌不構成綁架罪,應定性為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本案系因被害人趙東田拖欠上訴人李希斌運輸費導致,上訴人為索要合法債務劫持被告人到自己的車場,非法拘禁被害人趙東田,期間導致被害人死亡。
李希斌等人為了控制被害人趙東田,給被害人注射多支冬眠靈,除此以外,李希斌等人未對被害人實施任何暴力行為。經法醫鑑定,沒有充分依據證實趙東田系因注射該藥而直接致死。
李希斌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規定,應定性為非法拘禁罪,不構成綁架罪。請法院依法改判。完畢。”方軼道。
“上訴人李希斌,你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我對事實沒有異議,對罪名有異議,我不夠成綁架罪。我是為了索要運費才劫持趙東田的。”李希斌道。
在開庭前,方軼去見過他,把辯護方案和相關法律規定都給李希斌做了解釋,李希斌雖然不太相信眼前的中年律師,但是他是在乎自己這條命的,所以他聽的格外認真,希望能借助這次機會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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