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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章 非法經營罪和偽造有價票證罪
“這澡票數是公安機關沒收的數吧?”方軼不動聲色的問了一句。
“嗯,……不是,是我印的全部澡票數。”孫勝利話說到一半立刻改口道。
“你賣出去了多少張?”方軼問道。
“沒幾張,一共就賣了二十張!都是打折賣的,沒賺到錢。真的!縣裡的人雖然認這個,但也不是人人都需要。”孫勝利眼珠嘰裡咕嚕的轉著。
方軼一看就知道這傢伙是個滾刀肉,肯定印的不止這點,既然公安機關都問不出來,自己又何必呢,回頭看看案卷就知道了。
“澡票上有沒有公司的印章?”方軼問道。
“有,澡票上是賓館行政部門的印章。我拿著澡票去刻章的地方問過,人家說這是公司自己刻的,不是備案的那種章。”孫勝利道。
從看守所出來後,方軼的腦袋轉開了,檢察院指控孫勝利的罪名,他覺得有些不妥。
“小周,你覺得孫勝利這案子有什麼問題嗎?”方軼轉頭看向身旁的周穎,問道。
“我剛才百度了下法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金融許可、進出口許可、專營專賣許可等方面的法律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非法經營罪。
雖然有兜底條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但是我總感覺私印縣賓館澡票這事,與前面提的這些許可不能相提並論,到不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
所以我覺得檢察院的指控罪名有問題,這帽子扣的有點大。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有個偽造公司印章的罪名,您說孫勝利會不會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周穎問道。
“偽造公司印章罪是實行犯,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很多人認為只要實施了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
但是我覺得這種理解不是很準確,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印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所以對一般的偽造印章類行為,凡是情節、後果不嚴重的,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和謙抑性原則,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而不是以犯罪論處。
孫勝利雖然偽造了公司的印章,但是根據他所說,他只偽造了一枚,而且沒賣出去多少澡票就被查獲了,未必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方軼道。
“既然不構成犯罪,咱們要不要做無罪辯護?”周穎道。
“下午咱們去縣檢察院閱卷,正好跟檢察員溝通下,看看檢察員的意見,等閱卷回來再定辯護方案。
不過私印澡票這事如何定性,在《刑法》裡確實沒有明確規定,司法解釋裡也沒相關內容。但是《刑法》裡有個偽造有價票證罪,你研究下。”方軼微笑道。
三日後,孫蓉蓉再次走進了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
“方律師,我哥的案子怎麼樣?會被判刑嗎?”見方軼和周穎走進會議室,孫蓉蓉的眼神中露出焦急之色。
“我們跟檢察院溝透過了,檢察員認為伱哥販賣澡票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偽造有價票證罪,屬於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罰。但是我認為你哥的行為應該構成偽造有價票證罪,我們準備為您哥做罪輕辯護。”方軼道。
“方律師,這兩個罪名有什麼區別?”孫蓉蓉問道。
“我給你說下最直接的影響吧,偽造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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