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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完全不用顧忌這些。
“我覺得這個案子符合被害人自陷風險。”方軼接著道。
“被害人自陷風險?怎麼說?”周律師看向方軼。
別看方軼比他年齡小,但是方軼的學識和在本地的名氣絕對甩出周律師幾條街,只不過方軼暫時還沒有意識到這些而已。
“從理論上講,被害人自陷風險一般表現為三種情形:
一、被害人自設危險。直白點說就是,危險來自被害人自身,是被害人自己造成的,雖然被害人明知其行為會危害自己,但仍實施該行為,進而給自己造成危害。比如自殺行為。
二、被害人主導危險行為。被害人主導危險的發生,但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侵害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比如剛才說的相約自殺。
三、他人主導危險行為。危險來自於行為人(他人),被害人認識到或同意該危險行為,但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比如本案。
所以我認為,被害人知道被告人陳青青持刀在手,對他構成威脅,在這一危險狀態下,被害人仍向陳青青靠近,顯然被害人明知危險但仍然願意自陷風險。
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將被害人的行為視為其放棄生命的有效承諾,即不可認為是其自殘、自傷、致死行為。
在本案中,在被害人自陷風險的情況下,我認為被害人對危害結果仍持輕信能避免的態度。至少本案中,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害人自殘、自傷、自殺的事實。所以我無法為被告人陳青青做無罪辯護,只能做罪輕辯護。”方軼解釋道。
“嗯,我懂了。謝謝您,方律師。有空我請您喝一杯。”周律師微笑道。
對於同樣的法律問題,不同律師的看法不同,這本就是很正常的事,就拿這個案子來說,即便法院的法官估計也會有不同的裁判意見,這可能跟一個人的經驗和學習經歷有關。
周律師離開後,方軼提起包準備回住處,路過律師助理的工位時,見周穎還在忙,便道:“小周還沒走啊!”
“沒,明天一早有五位律師要過來拿訴訟手續,我跟小田給他們準備下。方律師,你又加班了?”周穎一臉疲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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