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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章 情況不容樂觀
說完,高檢察員轉身拿著方軼提交的律師意見走進了檢察院的大門。對方的意思很明確,你方律師不夠專業,應該回爐再去練練,我沒工夫搭理你。方軼站在原地,雖然心中有氣,但又無可奈何,只得無奈的搖搖頭。
沒辦法,人家是系統內的人,自己不過是個替人打官司的律師,本身所處的地位就不平等。只能自己給自己吃寬心丸,等著吧,我會在法庭上讓你知道什麼是律師。
次日上午,當灼熱的陽光透過寬大明亮的玻璃,照入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會議室時,會議室內的冷氣猛撲過去,與之陷入了膠著。
會議室內,方軼將這一趟去魯省的情況告訴了對面的彭華雁。
“方律師,我哥哥的案子,您怎麼看?”彭華雁眼神中閃爍著關切。
“從現有案卷和會見的情況來看,我認為您哥哥彭華楠構成犯罪,但是不構成檢察院指控的盜竊罪,而是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方軼道。
“這兩個罪名有什麼區別嗎?我的意思是這兩個罪名,那個判的會重一些,那個會判的輕一些?
方律師,如果我哥哥確實犯了罪,其實相對於罪名來說,我更關心我哥哥會被判多少年。”彭華雁把她的真實想法告訴了方軼。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第二百七十一條關於職務侵佔罪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方軼說道。
(上述第二百七十一條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現行有效的《刑法》已將第二百七十一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方律師,您剛才說的把我弄糊塗了,職務侵佔罪分五年以上和五年以下,盜竊罪判刑分三個擋,應該怎麼適用?”不待方軼說完,彭華雁不解的看向方軼道。
“您聽我給您解釋完就明白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5]23號,二零一三年失效)的第二條,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雖然該23號解釋已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被廢止,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該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具有參考價值。
您哥哥盜取了價值五萬三千八佰餘元的公司財物,如果按照盜竊罪量刑,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您哥哥盜取的財物數額大機率會被認定為‘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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