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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隸屬、制約關係,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絡,如公司內不同部門的GJ工作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職務上隸屬、制約關係的GJ工作人員之間、有工作聯絡的不同單位的GJ工作人員之間等。
具體到本案中,第三方科技公司繫上訴人周英琪所在公司的供應商,周英琪作為公司的副總經理,對供應商的選聘具有一定的影響,故雙方存在制約關係。
在這種情形下,不能簡單根據形式要件認定周英琪所在公司與科技公司之間系平等民事主體關係,實質上週英琪所在公司及其本人對第三方科技公司存在制約及影響。另外,從周英琪將佳月公司推薦給科技公司的總助後,很快雙方便達成了業務合作這一點上看,也側面印證了周英琪的影響力。
由此可見,佳月公司與科技公司合作正是利用了周英琪的職務便利,周英琪接受二人錢財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受賄。完畢!”檢察員道。
……
庭審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十分鐘,稍後當庭判決。周英琪覺得方軼辯護的很到位,至於二審會怎麼判,也只能盡人事聽天命了。
周英琪心情忐忑的等待著,就像等待心愛之人上門一般,怕他來,又怕他不來,更怕他胡來。
十分鐘很快過去了,合議庭的三位法官走進了法庭。
“……現在繼續開庭,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一審法院根據周英琪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唯對部分犯罪事實的法律適用有誤,依法予以改判。
本院認為,周英琪收受佳月公司三十萬元,構成受賄罪。故對於檢察機關的該項抗訴意見,予以採納。對於檢察機關的其他抗訴意見,不予採納。判決如下:
一、維持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的第一項、第三項;
二、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的第二項;
三、在案扣押的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中,三十萬元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三十萬元併入周英琪的罰金刑執行,剩餘錢款發還周英琪。”審判長宣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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