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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凶器搶奪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確認。
辯護人方軼關於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羅達英系將被害人的錢搶劫後在逃匿的時候被抓獲的,其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故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達英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作案兇器斧頭一把依法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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