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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當天,法庭的旁聽席上坐滿了人,石秀珍也在其中,第一排坐著不少手拿相機的人,應該是記者。
在最前面放著一臺攝像機,後面站著一位身材魁梧的男子,正在調整攝像機的機位。
法槌敲下那一刻,庭審開始了。
走完了前面的固定程式,審判長讓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坐在公訴人席首位的矮胖男,便是之前與方軼溝透過案情的周檢察員。
“……被告人肖克用菜刀砍傷被害人頭、頸、肩等部位,被害人被送往醫院救治後,於次日晚七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克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鑑於被告人肖克具有投案自首情節,並得到家屬的諒解,認罪認罰,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完畢。”周檢察員宣讀完起訴書後,看向法官。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道。
“我沒有異議。”肖克看起來很緊張,實際上也是如此,他正處在崩潰的邊緣。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被告人肖克,被害人肖來旺與你是什麼關係?”周檢察員問道。
“他是我父親。”肖克道。
“被害人肖來旺身上的傷是誰幹的?”周檢察員問道。
“是我用菜刀砍的。”肖克低著頭說道。
“事發當天,你為什麼要用菜刀砍你父親?”周檢察員問道。
“因為他打我母親。”肖克道。
“他是怎麼打你母親的?”周檢察員繼續問道。
“他用手抓住我母親的頭髮往牆上撞。”肖克抹了抹眼淚道。
“審判長,公訴人問完了。”周檢察員道。
在方軼看來,周檢察員是在避重就輕,他沒有提案發原因,也沒有提菜刀的來歷,他想讓旁聽席上的眾人和法官認為肖克是一時衝動殺人,屬於激情犯罪。但這不是方軼想要讓大家看到的。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問道。
“是的,需要發問。”方軼看了下發問提綱,然後道:“被告人肖克,你用於砍傷被害人肖來旺的菜刀是哪來的?”
“是我從我父親手上奪的。”肖克道。
“也就是說,你手上的兇器菜刀,是你父親肖來旺的,是嗎?”方軼故意重複了下,他的目的是加深法官和現場旁聽人員對菜刀的印象。
“是的!”肖克道。
“你父親拿菜刀要做什麼?”方軼繼續問道。
“他要拿菜刀砍我和我媽。”
肖克此言一出,旁聽席上眾人立刻一驚,坐在頭排的記者彷彿鯊魚聞到血腥一般,立刻把注意力集中到了律師的發問上。
“是被害人肖來旺這麼說的,還是你猜測的?”方軼問道。
“他之前在臥室裡打我和我媽,後來不解氣,叫著要殺死我們娘倆,去廚房拿了菜刀。我怕他傷到我媽,就跑出去奪下了菜刀。”肖克道。
“既然已經奪下菜刀了,他已經對你母親不構成威脅,為什麼還要砍傷他?”方軼追問道。
是呀!為什麼?旁聽席上的記者心中也有此一問。
“我當時並不想砍他,但是當我聽到我母親的求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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