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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生陽的案子二審由省高院進行審理,開庭這天天上飄起了雪花,風雖小,但跟刀子一般,吹的臉生疼,天氣很冷。
法庭內暖風給的很足,旁聽席上坐著高生陽家的親戚和他媳婦趙蘭。被害人郭玉香家因為得到了賠償,便沒再來旁聽。
控辯雙方和上訴人高生陽對一審時認定的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但是對量刑爭議比較大。
檢察員認為,上訴人高生陽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的,但是考慮到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主觀惡意性小,一審判處其十年有期徒刑量刑適當,建議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方軼的辯護意見很簡單,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及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雖然上訴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但是上訴人高生陽無前科,主觀惡性較小,傷害手段一般,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根據《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建議刑期為一年有期徒刑。
可能是合議庭覺得這個案子的爭議焦點在於量刑,雙方理由闡述的又比較清晰,所以在控辯雙方發表完辯護意見後,便要求上訴人做最後陳述,結束了庭審。
省高院當庭宣判,法院認定上訴人高生陽犯故意傷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
聽完宣判後,旁聽席上的趙蘭雙眼盯著丈夫的背影一個勁的流淚。高生陽也如釋重負,十年改為三年,三年時間說長不長,說短不短,但是對於高家來說,家裡少了一個勞動力,兩個孩子要上學花錢,如果不是之前存下些家底兒,一家人生活在農村,開銷小,恐怕這日子真沒法過了。
高生陽被帶走後,趙蘭找到方軼:“方律師,謝謝您!我丈夫的案子是不是就算完了!”
“案子雖然判了,但是還要走複核程式,因為是在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以下判處的三年有期徒刑,省高院複核後,還需要上報最高院複核。”方軼解釋道。
此後沒多久經逐級上報,最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複核,核准了二審判決。至此,高生陽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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