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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正當防衛,下午我閱完卷後,回去再分析下,過兩天我給您打電話,咱們再探討辯護方案的事。”方軼道。

當事人的話只能信一半,因為人在被關進去後,壓力劇增,頭腦可能會混亂,甚至崩潰,他們說的與現實情況可能差別很大。

“方律師,之前那位律師說,我弟弟的案子構不成正當防衛,他說對方屬於尋釁滋事,而且主要目的是砸東西,並不是傷人,否則對方有備而來,我們養身館裡的員工早就躺下好幾位了,不會只有輕微傷。

另外,那位律師還說,我弟弟把對方的刀打落後,對方赤手空拳已經不構成威脅,我弟弟再次掄棒球棍擊擊打對方頭部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也就是故意傷害罪。”吳總停下筷子問道。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尋隙滋事也分情況。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對方帶人到您的養身館打砸,在此過程中傷人,不屬於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中的任何一種,但是有可能構成‘行兇’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且‘行兇’與‘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認定上可以有一定交叉,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行為的暴力程度越高,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程度的,有可能被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中的行兇。但是侵害行為最終構成什麼罪名,對防衛人正當防衛的認定沒有影響。

下午我會去法院閱卷,等我分析完案情後,才能給你最終的答覆。”方軼道。

下午閱卷很順利,拿到案卷的影印件後,他可沒敢給吳總看,李明博就是前車之鑑,雖然最終被無罪釋放,但是被關在裡面滋味不好受,這種風險應規避。

次日一早,方軼帶著案卷來到律所,開始分析案情,查詢唐市中院的相關判例,忙的一塌糊塗。

上衣的袖子被挽了起來,襯衫最上面的兩個紐扣是敞著的,方軼癱坐在椅子上,看著辦公桌上散亂的案卷和查到的案例材料,心中暗道:看來週末帶兒子回老家的計劃要改一改了。

快吃午飯時,萬可法回來了,他身後跟著馮助理。不一會兒,馮助理來到方軼面前,告訴他老闆請他進去喝茶。方軼答應一聲,放下手中的案卷,起身向主任辦公室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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