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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李天軍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對其處以無期徒刑。完畢。”方軼發表辯護意見道。
雖然辯護意見中的自首情節有些虛,很有可能不被法院採納,但是方軼翻遍了案卷,也沒有找到有利益被告人的案件事實,只能有什麼用什麼了,萬一法院採納了呢。
……
由於事先控、辯雙方已經溝透過很多輪,而且對案件事實已經達成了基本共識,所以庭審辯論環節比較溫和,對抗性沒有那麼強烈。
休庭十分鐘後,審判長當庭宣佈了判決結果。
中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李天軍殺死被害人周博並書寫恐嚇信的事實成立,但認為李天軍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敲詐勒索罪不妥。被告人李天軍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致人死亡的行為,構成綁架罪。
李天軍在公安機關未掌握其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向公安機關如實交代了罪行,應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天軍犯綁架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讀完判決書後,方軼愣住了,對面的檢察員也是一怔。雙方溝通了好幾輪最後法院居然判了個綁架罪。太玄幻了!
方軼心中既驚訝又驚歎,法院這判案邏輯,他實在理解不了,在他看來這個案子的罪名一定是故意殺人罪。但是法院的判決卻敲碎了他的信心,都碎成渣了。
方軼坐在被告席上想了半天,司法實踐中,在綁架罪過程中,造成‘人質’傷亡的情況時有出現,綁架實施者也可能出於殺人滅口的目的將‘人質’殺害。但這一切都是建立在綁架實施者在實施綁架行為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不是以殺害或傷害為目的的。
本案中,李天軍在與被害人爭執過程中致被害人昏迷,後將被害人丟棄於河邊,主觀上有殺被害人的故意。為轉移公安機關的偵查視線,李天軍才書寫的勒索信,但實際上被告人未去收取贖金。從一開始他就不是衝著贖金去的。
而且,李天軍給被告人家屬寫勒索信時,被害人已經死亡,不存在以被綁架人為人質的情況。在客觀上,李天軍確實未實施綁架行為。因此,李天軍的行為不應該構成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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