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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說,我小舅子偷車這事不屬於盜竊,但是偷車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也有律師說,凡是被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扣的車輛,應以公共財產論。我小舅子在盜竊該車輛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亡,構成搶劫罪。
我這幾天腿都跑細了,也不知道該聽誰的。攤上這麼一個小舅子,真特麼沒轍。不給他跑還不行,老丈人和我媳婦一天到晚的催!”呂元仁一臉無奈道,感覺很憋屈。
“我初步判斷,您小舅子不構成搶劫罪,毛得文‘偷’的是自己的車輛,他並沒有損害其他人的權益,所以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條件。
另外,您小舅子也不應構成故意殺人罪,他沒有殺人的動機,也不存在殺人的故意,他去交警隊的目的是偷回自己的車,並不是去殺人。
但是,您小舅子毛得文在偷車的過程中,使用暴力傷害他人致死,其行為有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方軼想了想道。
“您的意思是我小舅子有可能被換個罪名,最後的結果還是死刑?”呂元仁消化了下方軼的話,問道。
“極有可能是死刑,但是不一定是立即執行,說不定能判死緩。當然這裡面有運氣的成分,也與律師的專業能力有關。”方軼一臉認真的說道。
“方律師,您說毛得文這案子會不會構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之前有個京城大學法學院的教授在飯桌上曾經提過一嘴。
我對這事不懂,所以想再請教您下。”呂元仁突然問道。
方軼想了下說道:“您說的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我認為您小舅子的案子不構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我給您解釋下,你就明白了:
首先,咱們先說查封、扣押、凍結這三個詞在法條中的意思。
查封,是指司法機關籤封,這種籤封應載明查封日期、查封單位並蓋章,物品一經司法機關查封,未經查封機關批准不得私自開封、使用,更不得變賣、轉移。
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將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暫時扣留。這種扣押,一般是將物品扣在司法機關,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倉庫等地。
凍結,主要是指凍結與案件相關的資金帳戶,一旦凍結,不經依法解凍,該項資金不得私自使用,更不得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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