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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章 公共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我不是故意的,我去交警隊是為了偷我的車,不是為了殺人,一審法院判我死刑我不服……”毛得文神經質一般的不停叫嚷著,最後在審判長的呵斥和法警的“幫助”下,他才安靜下來。
“上訴人的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審判長說完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定性不準,量刑過重,上訴人不構成搶劫罪。上訴人偷偷進入交警隊,準備開走所有權屬於自己的車輛,其不具有搶劫的目的,也沒有實施搶劫的行為,其不構成搶劫罪,其行為也不屬於盜竊,在此過程中上訴人使用暴力致人傷亡,應構成故意傷害罪。
上訴人的行為不屬於罪行極其嚴重,不應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懇請法院對上訴人從寬處罰。完畢。”方軼說道。
接下來的詢問環節檢察員和方軼分別對上訴人進行了發問,但是由於上訴人已經崩潰,邏輯混亂,將一些案件的基本事實回答的七零八落。大部分時候發問的人和被問的人完全不在一個頻率上,很難受。
此後進行了舉證質證,因為三方均沒有新證據提交,所以程式推進的很快……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上訴人毛得文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面無表情的說道。
毛得文的自行辯護還是那麼飄逸,那麼的癲狂,眼淚跟不要錢似的往外狂飆,他恨不得抱著審判長的大腿,甩一頓大鼻涕,求他老人家放自己一馬。
在審判長和法警的“幫助”下,毛得文在抽泣中終於停止了毫無邏輯的發言。
“上訴人毛得文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面無表情的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上訴人毛得文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在去交警隊大院秘密開走被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查扣的,所有權屬於毛得文的賓士車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亡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毛得文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構成盜竊贓物而當場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定罪處罰,屬於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毛得文從交警隊大院內將自己已被查扣的賓士車秘密開走的行為不構成盜竊。
第一,毛得文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本案中,毛得文的賓士車被查扣的原因為:其在沒有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駛賓士車上路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關於‘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需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的規定。
但根據《交通管理處罰程式補充規定》第九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暫扣車輛後,除決定依法沒收的車輛外,應當歸還本人或相關單位。
根據上述規定,‘暫扣車輛’只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在短時間內對違規或者事故車輛所採取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也不屬於沒收或收繳。
在暫扣車輛未被做出處理決定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被暫扣的車輛只負有保管的責任,不享有其他任何權利,車輛的所有權仍應屬於車輛的所有權人。所以,毛得文的賓士車被查扣後,該車的所有權仍屬於毛得文字人。
第二,上訴人毛得文在交警隊院內只是秘密取走了自己的賓士車,並未盜取或者毀損其他任何公私財產。因此,毛得文的行為不構成盜竊。
毛得文在秘密開走自己被扣賓士車過程中致人死亡的行為,不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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