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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放到了藥鍋子裡,第二次放到了她讓我煮的粥裡,第三次放到了她經常喝水的茶壺內。”聶聖萍看向方軼。
“幾次投毒,你有沒有想過會毒死其他人?”方軼問道。
“沒想過,藥鍋子我婆婆一個,我公公一個,可惜那次我記錯了位置,把毒投到了我公公的藥鍋子裡,否則就不會有後面的事。
第二次我婆婆想喝粥,家裡沒有其他人,我是為她煮的粥,可惜粥太燙,她只吃了幾嘴就被鄰居叫走了。
第三次我把老鼠藥放在她常用的茶壺裡,家裡人沒有人會去動她的茶壺,只是我沒想到她會把茶壺裡的茶水給串門的鄰居們喝……”聶聖萍的語氣很冷。
方軼聽的出來,她有些後悔,不是後悔犯罪,而是後悔再次失手,沒有毒死婆婆。她心裡的怨氣太重,根本無法化解。
旁聽席上有人交頭接耳,竊竊私語。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完,看向公訴人席。
“……被告人聶聖萍因與成慧霞存在婆媳矛盾,遂產生殺人惡念,先後三次投放含有氟乙醯胺劇毒的老鼠藥殺害成慧霞,其犯罪行為已危害到不特定人員,並造成兩人死亡、七人中毒受傷的嚴重後果,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構成投毒罪,建議判處死刑!完畢。”檢察員語氣非常堅決,如宣判一般。
審判長讓被告人自行辯護,聶聖萍將其在孫家的不公待遇又敘述了一遍。可能是自知命不久矣,也可能是早就麻木了,聶聖萍表現的非常鎮定,就像是在講別人的故事。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待聶聖萍說完後,審判長看向方軼。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聶聖萍不構成投毒罪,其以成慧霞為侵害物件,多次投毒致二人死亡多人受傷,應構成故意殺人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人投毒的目標為特定人成慧霞。
投毒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其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的安全。
故意殺人罪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其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
換句話說,投毒罪指向不特定多數人,而故意殺人罪以特定的人為物件。本案中,被告人毒殺的目標一直是成慧霞,其目標屬於特定人。
二、被告人主觀上並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投毒罪的行為人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故意,而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人僅具有剝奪特定人生命的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當行為人以投毒的方式謀害特定人的生命而不危及公共安全時,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本案中,聶聖萍主觀上想毒殺的人為成慧霞,並不是不特定多數人。聶聖萍數次投放老鼠藥均是在成慧霞家中,並不是在公共場所。老鼠藥也僅僅投在被害人成慧霞所用的食具、茶具、中藥內,並非公共所用器具內。
雖然導致了多人誤食、誤飲了聶聖萍投有鼠藥的中藥、食物和茶水,但這些被害人並非是聶聖萍追求殺害的不特定物件。因此,辯護人認為,聶聖萍採用投毒的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鑑於被告人系因在家中受到不公平待遇後,才起殺心,且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認罪態度好,建議法院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完畢。”
方軼知道請求法院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些單薄、無力,依被告人所作所為和造成的惡劣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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