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映紅梅提示您:看後求收藏(第615章 這茶感覺不太對呀!,律師本色,雪映紅梅,全免費小說),接著再看更方便。
請關閉瀏覽器的閱讀/暢讀/小說模式並且關閉廣告遮蔽過濾功能,避免出現內容無法顯示或者段落錯亂。
第566章 這茶感覺不太對呀!
在質證過程中,方軼對其他證據沒有異議,只對證人證言提出了異議。證人董夏系聽被害人說有人強姦她,並未實際看到,因此方軼認為,證人董夏的證詞不能證明案件事實,對其所說不予認可。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被告人華瀟將被害人馮豔雲按在走道牆壁上,強行對其x侵,在此過程中,被害人用手推搡。就在被害人馮豔雲掙脫開被告人,準備離開之際,被告人再次將其按在牆上,強行與其發生關係。
本院認為,被告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x關係,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應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們建議對其處以有期徒刑五年。完畢。”檢察員道。
“被告人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當時被害人只是輕輕推了我一把,她掙脫我的雙手後並未急於離開,我再次要求與她發生關係時,她並未反對。我們是自願發生關係的,我不構成犯罪,請法院依法裁判,還我公道……”華瀟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本案中,被告人華瀟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或其它手段,違背被害人意願強行與被害人發生x關係,因此被告人不構成強姦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人華瀟不存在違背婦女意志發生x關係的情況。
第一,根據在案證據顯示,夜店安全出口並未封閉,是開放的,經常有人在樓梯口吸菸,或者透過安全出口去地下停車場。在被告人和被害人發生關係期間,如被害人呼救,是不可能沒有人知道的。由此可知,在雙方發生關係期間,被害人並未呼救。
第二,被告人和被害人在案發當晚均有飲酒,但根據公訴人提供的監控錄影可知,二人在走出夜店安全出口時,其行為一切正常,並未表現出醉酒的狀態,根據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陳述可知,二人雖有飲酒,但並未出現醉酒狀態。
第三,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安全出口外的樓梯轉角處呆了約半個小時,在發生關係前,被告人與被害人就存在親密動作,被害人雖有拒絕,但未作明顯反抗,事後亦接受了被告人的行為。由此可見,被告人並未違背婦女意願,強行與被害人發生關係。
第四,在兩人採用背立式的方式發生關係期間,被害人並未用言語表示拒絕,也沒有求饒、謾罵,更沒有采用呼救等方式反抗。被害人的行為反映了其內心意願,結合雙方的姿勢(背立式)如被害人不配合,被告人是不可能與其發生關係的。
二、報警並非被害人的真實意願。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案發後,被害人身上有手機,但是其卻沒有在第一時間報警,而是回到夜店後,其朋友董夏聽聞被害人被強姦後報的警。因此,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報警是被害人的真實意願。
綜上,從案發現場情況,案發時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言行和姿勢等來看,在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與被害人發生關係。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與被害人系自願發生關係,被告人不構成強姦罪。完畢。”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認為,被害人尚未年滿十八週歲,其對x的認知能力較差,不具有辨別是非、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故其受到被告人的引誘與其發生關係,並非其自願行為,被告人構成強姦罪。”檢察員道。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