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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5章 被騙了!
被告人趙四喜及其辯護人對犯罪事實和罪名均表示認可,並提出被告人趙四喜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美鳳堅持自己沒有綁架的故意,自己是被趙四喜騙去幫忙的。
“被告人吳美鳳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雖然被告人吳美鳳與被告人趙四喜共同實施了綁架被害人陳悅的行為,但被告人吳美鳳與趙四喜之間不成立共同犯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犯罪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第二個條件,犯罪主體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三個條件,犯罪主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年齡均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均符合上述第一個條件。
第二個條件,共同犯罪故意,是構成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數人同時對同一物件實施同種犯罪,也只是同時犯,而非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當兩人同時對同一物件實施相互支援、幫助的犯罪行為,如果雙方的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沒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是不能構成共同犯罪的。
本案中,被告人趙四喜對被告人吳美鳳謊稱有人欠他債務不還,勸吳美鳳去把其女帶來,逼其還債。
吳美鳳誤認為趙四喜綁架被害人陳悅是為了索取債務,而不知道趙四喜的真正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
吳美鳳雖然與趙四喜一起實施了綁架被害人陳悅的犯罪行為(符合共同犯罪的第三個條件),但由於其主觀上認為綁架陳悅是為了向其父親索債,其犯罪故意的內容與被告人趙四喜完全不同,二被告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二人不構成共同綁架犯罪,只能按各自所構成的犯罪分別定罪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吳美鳳應構成非法拘禁罪。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吳美鳳適用緩刑。完畢。”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的觀點如下:
本案中,雖然被告人趙四喜存在欺騙被告人吳美鳳的故意,但是趙四喜所說的債務,並非真實債務,而是虛構的債務。
不管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還是此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關於非法債務的規定,均需要存在真實的債務,而本案的債務為虛構,吳美鳳以虛構的債務為犯罪目的,不符合上訴法律規定,因此我們認為,被告人吳美鳳的行為構成綁架罪,屬於從犯。完畢。”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儘管本案中被告人趙四喜和被害人的父親陳守義之間實際上並不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也不存在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債務關係。
但吳美鳳確實因受騙不知情,而基於索債的目的幫助趙四喜實施了綁架行為,而且在作案後,趙四喜也沒有將其真實目的告訴吳美鳳,吳美鳳在主觀上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沒有綁架的故意,因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的規定,吳美鳳的行為符合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特徵。吳美鳳應構成非法拘禁罪。完畢。”方軼道。
……
庭審結束後,審判長當庭進行了宣判。
合議庭認為,被告人趙四喜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並在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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