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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之間確實存在約定或者存在債務,所以不應認定兩人之間存在債務,不應構成非法拘禁罪。”頭髮花白的趙律師一臉嚴肅的說道。
“孫律師,你怎麼看?”周慎問道。孫律師是他團隊中最年輕,資歷最淺的刑事律師,屬於人微言輕那種,但他卻不這麼認為。
“我查了下,非法拘禁罪目前僅有涉及職務犯罪領域的立案標準,對於普通的刑事案件未設定追訴標準。
參照《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高起原準備以拘禁手段索要犯罪所得,也就是贓款,從他的動機和已經做的前期準備來看,符合上述規定,應定性為非法拘禁罪,具體如下:
一、在案證據顯示,高起原準備採用捆綁的手段將曹文學劫持到已經準備好的地理位置比較偏僻的倉庫拘禁,索要贓款,其行為符合“使用捆綁手段”的要件。
二、高起原事先選好了拘禁地點,準備將曹文學囚禁直至對方付錢為止,具有限制二十四小時以上的犯罪故意。
三、高起原準備了刀具、電擊棒、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具有實施毆打的故意,符合“毆打”等要件。
所以我覺得本案應該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置。”孫律師道。
周慎看向方軼,眼神中傳達著資訊:你看我說對了吧,三個人三個意見,誰都有理,又誰都駁不倒對方,三足鼎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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