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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章 伍老大

“您不是也認為被告人楊榮偉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嗎?為什麼要適用死緩,而不適用死刑,立刻執行?

難道檢察機關的量刑尺度與法院掌握的不一樣?”周穎不解的問道。

“嗯……這個問題解釋起來確實有點複雜,以我的理解,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釋對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條件確實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僅在《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適用死緩。這一規定太過於模糊,彈性也很大,由此造成各地、各級司法機關對死緩制度的執行存在一些不同認識,造成適用上的不統一。

我推測,本案一審法院判決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可能就是對被告人是否屬於‘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情形,與一審法院持不同看法導致的。”方軼想了想,說道。

“您怎麼看待這個問題?我是指: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適用死緩。我抄襲下,到時候在法庭上也好有的說。”周穎笑嘻嘻道。

“不用這麼直白吧!我說的不一定對,法院也不一定會採納,你可要參考適用哈。”方軼很官方的說了一句。

“您放心,肯定參考適用。作為辯護人我總得做點什麼。”周穎笑的雙眼成了月牙。

“哎!送佛送到西,好吧,我說下我的理解。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對被告人楊榮偉適用死刑(死緩),主要考慮的是其犯罪行為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危害特別嚴重。換句話說,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重傷的後果。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案發後,公安機關對被害人龔靜燕的法醫鑑定書顯示:龔靜燕腦挫傷、蛛網膜下腔出血,損傷程度為重傷;上肢多處面板及軟組織裂傷、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損傷程度為重傷;面部多處面板裂傷,有六條線狀疤痕,不屬重傷。鑑定結論為重傷。

一審法院根據檢察機關提交的該份證據,認定了龔靜燕的損傷程度。

但是,根據你從省高院閱卷帶回的案卷材料,檢察院再次對龔靜燕的頭面部損傷所致疤痕進行了重新鑑定,結論為:龔靜燕的頭面部的損傷致面部多處條狀疤痕,屬重傷。

二審法院很有可能會據此重新認定被告人的損傷程度。

而根據醫院出具的出院證明,龔靜燕現行走基本正常,生命體徵正常,一般情況好。此後醫院又出具了一份診斷證明,龔靜燕有左下肢活動障礙,右眼瞼下垂,面部面板疤痕攣縮等後遺症。

據此可以看出,造成被害人龔靜燕重傷,特別是面部損傷所造成的容貌毀損,已成為確定被告人楊榮偉犯罪後果嚴重程度並據以判定對其是否屬於“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情形的主要因素。

本案中,被搶劫的財產數額不足百元,而僅僅入戶搶劫又不足以判死刑,所以被害人龔靜燕的重傷情節,將成為判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情形的主要因素。

因此《刑法》中關於搶劫罪適用死刑的規定的比較模糊,所以我們不妨借鑑下《刑法》中關於故意傷害罪刑事責任的有相關規定作為本案的參考。

故意傷害罪的法條中規定,對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並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可見,在故意傷害罪中,只有以特別殘忍手段造成被害人重傷並致嚴重殘疾的,才達到了罪行極其嚴重的程度,才可適用死刑。

而如何判定嚴重殘疾,《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具體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可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中關於‘嚴重殘疾’的規定進行評判。

現有在案證據無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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