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映紅梅提示您:看後求收藏(第652章 我錯了!,律師本色,雪映紅梅,全免費小說),接著再看更方便。
請關閉瀏覽器的閱讀/暢讀/小說模式並且關閉廣告遮蔽過濾功能,避免出現內容無法顯示或者段落錯亂。
第602章 我錯了!
雖然方軼知道剛才說的被告人自首情節站不住腳,但是現在的他也沒有太好的辦法,只能把對被告人有利的內容提出來,最後交給合議庭評判。
關於‘搶劫共有財產’的說法,雖然方軼有為被告人唐仁國開拓的意思,但是從家庭共有財產方面來講,方軼覺得這麼說是站得住腳的。儘管搶劫的錢款中有被告人自己的一份,但他確實侵犯了其他共有財產權人的合法權益,肯定構成犯罪。
這種家庭成員的犯罪如果沒有報警,僅在內部處理也就罷了,一旦報警,國家機器開啟連鎖反應,後面的事就不是家屬說了算的了。
至於‘入戶搶劫’這事,方軼是這麼想的,既然已經把辯護方向定在了搶劫罪上,那麼法官肯定會想到被告人入戶搶劫的事,所以方軼要儘量把事情說透,把可能會加重處罰的情形排除掉。
至於那些無法否掉的加重處罰情節,比如‘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搶劫數額巨大’這兩項,只能聽天由命了,事實擺在那,鐵證如山,方軼可不敢睜著眼胡說,那樣會引起法官的反感,也不符合他的辯護風格。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好的,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認為:
一、被告人唐仁國與江三複之間未達成搶劫的故意。
被告人唐仁國雖然讓江三複與其一同去自家超市搞錢,但一開始被告人告訴江三複超市已經關門沒人,所以後者才跟著被告人去的超市,由此可見,江三複不具有搶劫的故意,而具有盜竊的故意。兩人去超市的目的不是為了搶劫。
二、被告人不具有投案自首情節。
雖然《刑法》和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必須明確告知司法機關其是投案的,才能成立自動投案。
但《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從上述規定可知,犯罪分子必須明確告知司法機關其目的是投案,這是成立自動投案的要件。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以投案為目的主動到司法機關,無論司法機關是否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實、是否已決定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均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本案中,鄉里的公安機關已收到了市公安局的協查通報,已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如果被告人到公安機關明確說明是來投案的,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
但是,本案被告人唐仁國到公安機關的真實目的並不是投案,而是瞭解被害人是否死亡。此後,公安機關將其抓獲,雖然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因其欠缺自動投案這一條件,故不能認定為自首。
綜上,我們認為,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並不具有自首情節。完畢。”檢察員對方軼的辯護意見進行了自認為最有力的回擊。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耷拉著大眼皮,看著手中的案卷,說道。
“針對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及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意見:
一、被告人與江三複具有合謀搶劫的故意。
雖然在網咖,被告人唐仁國找江三複去超市搞錢時,告訴江三複凌晨去自家超市,沒人值守,但是當二人撬開後窗,爬進唐家的小超市後,卻發現被害人唐明在休息室內。
如果按照之前商議的結果,此時二人應停止搞錢的行為,離開小超市,但是事實上二人並未離開唐家的超市。
被告人安排江三複在門口望風,後者欣然同意,被告人進入休息室後向被害人要錢不成,針對被害人的反抗實施了暴力。
此時兩人行為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由盜竊變為了搶劫。而且在事後,江三複進屋發現倒在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