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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知名律師為兒子辯護。

之前史光勇聽蘭姐說過,她有個朋友擅長刑事案件,便抱著試試看的態度給蘭姐打了電話。

“史總,您說的那位李律師,叫什麼?”方軼問道。

“叫李什麼瑞。”史光勇回憶道。

“是不是叫李翔瑞?個子不算太高,花白頭髮。”方軼提醒道。

“對,就是他。要不是夏律師一個勁兒的跟我說李律師有多牛,我也不會請他給我兒子辯護。”史光勇氣憤道。

“夏律師?”方軼疑惑道。

“對,夏軍夏律師,四十來歲,您認識?”史光勇問道。

“之前好像見過一面,不太熟。”方軼一笑。

老話說的好:好漢找好漢,豬尾巴找屎蛋。這夏律師張嘴閉嘴說李翔瑞律師如何如何,兩人果然是一丘之貉。

“哦,那傢伙也是個大忽悠,這幾年從我這兒,弄了不少錢。”史光勇一臉不爽道。

“嗯,聽您剛才這麼一說,我認為,您兒子的案子有可能不構成搶劫罪。”方軼道。

“是吧!我也覺得我兒子這案子奇怪,公安機關定的是敲詐勒索罪,檢察院以綁架罪提起公訴,結果一審法院判決搶劫罪。我都糊塗了!

方律師,您說我兒子構成犯罪嗎?會不會構成檢察院說的綁架罪?當時給我兒子戴綠帽子那小子確實是被我兒子關在酒店房間裡,我兒子讓虎子去拿的錢。”史光勇道。

“我認為您兒子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我給您分析下,您就明白了。

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的目的是一樣的,都是為了勒索他人財物,說的直白點都是為了錢。但是為達到目的,這兩種犯罪所使用的方式卻有很大區別。

敲詐勒索罪是對被害人本人實施威脅或要挾,迫使其給錢;而綁架罪,也就是咱們常說的綁票,則是透過不拿錢就撕票的方式,威脅被綁架人的親友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給付錢財。

由此可見,綁架罪的本質是以‘撕票’為前提,威脅被害人的親友或利害關係人給錢,而不是直接從被害人手裡勒索錢財。

敲詐勒索罪則不一定需要綁架被害人,一般來說,行為人會直接對被害人進行威脅,勒索被害人錢財,被害人會直接將錢財給與行為人。

您想想,您兒子史凌雖然將對方控制在酒店房間內,但是他並沒有打電話給被害人的親朋好友索要錢財,而是向被害人索要錢財。被害人出於‘破財免災’的心理,主動答應給錢了事,是不是這個道理?”方軼解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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