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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章 吳小清凌亂了
“被告是做什麼工作的?”女法官問道。
“被告剛認識本案第三人時,是在KtV工作,後來兩人同居後,被告便辭職在家待業了有三年多,再後來,被告透過同學的介紹認識了一家知名白酒公司的代理商的老闆,開始給那家代理商的老闆做助理。”方軼道。
這些情況都是被告柴瑤瑤告訴方軼的,方軼讓她提供社保交費證明,以佐證她工作的事實,但是她說縣裡的公司很多都不給上社保,只提供了工資單。
其實所為的代理商助理,並非字面上那麼簡單,她的工作很雜,說白了主要工作就是賣酒,各種方式的賣酒。
“第三人,是這樣嗎?被告與你同居後辭職在家,三年後才入職白酒代理公司。”女法官問道。
“差不多是這樣。”第三人低著頭不敢看對面。
……
“被告進行最後陳述。”女法官道。
“……被告認為,原告及第三人僅僅證明了轉賬的事實,沒有充足證據證明第三人的轉賬行為屬於贈與。
而被告提供的證據恰好可以證明,第三人給被告的轉賬不是贈與,而是其與情人的共同開銷。
另外,第三人與被告同居時間長達五年,期間雙方互有資金往來,縣裡一個家庭一年的開銷,正常算下來,也不會少於一兩萬。
對於被告,一個愛美的大學畢業生來說,吃穿用度都比價講究,所需費用自然要比一般家庭高,第三人與其同居,一年三萬左右的開銷並不高。
第三人每次給被告的轉賬金額都比較小,次數比較多,符合日常花費的特徵,因為前述費用並非贈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陳述完畢。”方軼道。
……
庭審結束,方軼簽完筆錄離開法院後,給柴瑤瑤打了電話,將庭審情況說了一遍。
下午方軼回到律所,剛進門便被前臺叫住了。
“方律師,有您一封EmS快件。是海淀法院發來的。”前臺說著將一封快遞遞給了方軼。
方軼開啟後,抽出一份判決書,正是李書明借名買車案的判決書。
法院認為,李書明與四S店簽訂《車輛銷售確認單》時朱明並未在場,且各方約定如發生退款,應將款項直接退還李書明,實際購車人應為李書明。四S店在李書明支付三萬元款項時對其不具備京城購車指標的情況屬於明知。
李書明借用他人名義向四S店購買機動車,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及內容均違反了《bJ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且擾亂了京城對車輛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應屬無效。
法院最終判決四S店退還定金三萬元,因李書明對本案合同的無效具有過錯,應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資金佔用損失,故法院未支援李書明要求賠償資金佔用費的請求。
拿到判決書後,方軼立刻給李書明打了電話,告知其相關情況,並拍照片發給了他。
方軼本想將判決書郵寄給李書明,但卻被李書明拒絕了,兩人有段時間沒見了,現在案子贏了,他想要請方軼吃飯,讓他週末去市裡順便把判決書帶給他。
週五晚上下班,方軼剛走到小區門口,一位身材苗條,有姿色的中年女人走了過來,來人正是公平律師事務所的吳小清。
“方律師您好。”吳小清見方軼走進小區,立刻迎了上去。
這段時間吳小清一直在蒐集關於方軼的資料,試圖挖出一些料來,找出方軼的軟肋好完成顧主任交辦的任務,將他挖過來。
但是方軼早先離婚加失業,很多朋友慢慢都不來往了,唯一的一個至交好友李書明也在市裡,人家是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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