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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章 締約過失責任
方軼接過案卷,回到工位後正在翻閱材料,沒多久前臺跑了過來:“方律師,主任說週五接的那個勞動的案子交給您了,是嗎?”
“是,我剛拿到案卷,怎麼啦?”方軼疑惑的問道。
“當事人來了,就在會議室。”前臺道。
“好,我馬上過去。”方軼將案卷收好後,拿著筆和紙去了會議室。
方軼進門時,會議室內一位三十多歲,梳著分頭,文質彬彬的漢子,正坐在椅子上翻看著手中律所的宣傳冊。
“您好,您是範一諾範先生吧。我是方軼方律師。”方軼微笑道。
“你好,我是範一諾。”漢子起身與方軼握手道。
“您請坐,您的案子由我來負責,能把事情的經過跟我說下嘛?越詳細越好。”方軼認真道。
“我是上個月來的這裡,之前我在市裡的一家教培公司工作,後來因為上升空間受限,便起了離職的念頭,投了不少簡歷。
再後來一家叫明日之星的教培公司招聘分校區的校長,經過三輪面試後,我收到了公司給我發來的錄用通知。我們之前協商的工資是每個月七千元,試用期五千六百元,籤三年合同,試用期六個月。
我主要是看中校長這個職務,對我將來的發展有好處。算是積攢些經驗吧。隨後我就辦理了離職手續。
月初時,我來到縣裡去公司辦入職手續時,卻被告知工資標準降低為試用期四千元、轉正後工資五千元。”範一諾氣憤道。
“這個工資跟之前談的不一樣啊?”方軼道。
“對呀,平白無故的給我降薪了,我肯定不幹啊,沒有這麼辦事的,太不講誠信了。
後來我去申請勞動仲裁,結果勞動仲裁那幫人跟公司是一丘之貉,不受理我的案子,給我出了一份《不予受理通知書》。
上週五我過來諮詢時,忘記帶了,這次帶來了。您看。”說著,範一諾將一份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遞給了方軼:“方律師,您說我這案子能贏嗎?之前我諮詢了幾個律師,他們說我沒簽勞動合同,不受勞動法保護。”
“嗯,這話說的不完全對。”方軼想了下道。
“什麼意思?”範一諾狐疑的看向方軼,不知道他什麼意思。
“您確實沒跟明日之星公司簽署勞動合同,這是事實,對吧?”方軼問道。
“嗯,我承認,我確實沒與公司簽署勞動合同。”範一諾道。
“所以啊,從這一點上說,那位律師說的沒錯,不過沒簽勞動合同不見得就不受法律保護。”方軼道。
“哦?這話怎麼說?”範一諾好奇道。
“首先您是因為面試成功後,與對方商定了工資等福利條件後才從原單位辭職的,對不?”方軼問道。
“對呀。”範一諾心道:這不廢話嘛,我剛才都說過啦。
“其次,你與新公司未簽署勞動合同是因為新公司單方調低工資,導致你不願與他們簽署合同,沒錯吧?”方軼接著道。
“嗯,確實如此。其實我不是嫌棄他們給的工資低,我是看不慣他們那種軍閥作風,談好的事說變就變,一點契約精神都沒有。朝令夕改,在這種公司工作,我心裡不踏實。”範一諾道。
“我認為您這種情況可以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公司這種行為明顯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所以您可以上述規定為依據,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方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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