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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章 那就試試吧!
談案過程中,除了法條外,行業情況的交流也是必須的,因為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每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都可能帶有行業特點。
律師能說出一些案件所涉行業的潛規則或者行業情況,會讓當事人覺得自己找的律師不僅懂法律知識,還懂行業知識,當事人與律師之間更容易建立信任關係。
若是律師對當事人案件涉及的行業情況一點都不懂,一個說前門樓子,一個說胯骨軸子,雞同鴨講,不同頻,這案子十有八九是拿不下的。
當然也有例外情況,那就是律師特別能忽悠,或者東拉西扯不提行業的事,這種律師絕對存在,趙忠誠便是。但是當事人也不是傻子,被忽悠著當場簽了委託代理合同後,事後反悔不掏錢的事多了去了。
“方律師,您的推測是對的,一審時對方拿出來的抵押檔案證明,開發商為了騰挪資金,早就把車位抵押給銀行了。後來還不上錢,銀行自然要申請強制執行。”盧美鳳道。
此時的盧美鳳感覺眼前這位稍顯油膩的中年男律師,確實有兩把刷子,不看案卷幾句話就把情況搞明白了。
“根據一審判決書,法院認定您的案子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關於排除強制執行的規定。轉而適用該規定的第二十七條,駁回您的執行異議,支援銀行的訴訟請求,我認為在適用法律方面有待商榷。”方軼道。
盧美鳳聽的一頭霧水,她雖然是個精明人,但是對於方軼說的這些條條框框,卻不瞭解:“方律師,您的意思是……”
“這麼說吧,您簽署車位購買合同,是在法院查封之前還是之後?”方軼問道。
“是在法院查封之前,而且一審中銀行也承認,是我簽署車位買賣合同後,辦理的貸款和抵押手續。銀行提供的他項權證和和我提供的買賣合同上有具體時間,也能證明這一點。”盧美鳳道。
“好,在法院查封車位之前,您是不是已經實際佔有該車位?”方軼接著問道。
“沒錯啊,我家兩輛車,一直都在用停車位。而且停車位上我加裝了地鎖,一看就知道有人在用。”盧美鳳道。
“嗯,您已經支付了全部購買車位的價款,這沒錯吧?”方軼道。
“對,我有交費單據,還有銀行轉賬記錄,都在檔案袋裡。一審也提交了。”盧美鳳道。
“車位是由開發商統一辦理權證,至今沒有過戶是因為開發商的原因,這沒錯吧。”方軼道。
“對,沒錯,到現在了開發商也沒發通知,讓我配合提交檔案辦理過戶手續。”盧美鳳道。
“以上我問的幾個問題,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您的案子是符合上述規定的,所以我認為一審法院適用上述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駁回您的訴訟請求是不合適的,存在適用法律錯誤之嫌。”方軼道。
“但是法院判我輸了!您說會不會是銀行找了關係?之前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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