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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法不辨不明
方軼清了清嗓子繼續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原告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是二零零九年,而貴院查封歐洲花園房產的時間是二零一二年,符合上述(一)的規定。原告名下沒有其他住房,符合上述(二)的規定。
雖然原告支付的購房款只有總購房款的百分之四十,不足總購房款的百分之五十,但是造成原告未能支付購房款的原因是乾坤置業違約,不是原告的責任。
綜上,原告認為,其已經實際佔有房產,並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排除被告對原告房產的強制執行。
完畢。”
“被告答辯。”中年男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原告應向乾坤置業支付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購房款後,才享有排除第三方強制執行的權利,現原告僅支付了百分之四十,不應享有相應權利。
另外,被告已經就原告名下房產情況申請了法院進行調查,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不能僅憑原告的陳述,應以調查結果為準。
答辯完畢。”坐在被告席上的老律師道。
在他看來,“支付購房款總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這一條是硬性規定,是不可能被突破的,所以這個案子九成九能贏。他之前也是這麼跟銀行的人說的。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請原告就本案的訴訟請求進行舉證。”中年男法官道。他身旁的兩位人民陪審員坐在那裡,一聲不吭的聽著。
“第一份證據,購房合同,證明原告是在法院查封歐洲花園樓盤房產之前,購買的歐洲花園小區二區五號樓一單元六零一房產,且乾坤置業負有組織原告辦理貸款的義務,指定的貸款銀行就是被告。
第二份證據,原告繳納的電梯費、供暖費、物業費等費用,及燃氣使用證和裝修合同、發票,證明原告已經實際佔有使用上述房產。
第三份證據,原告繳納的購房款銀行轉賬記錄,證明原告已經按照合同支付了首付款。
第四份證據,乾坤置業辦公室照片,證明乾坤置業已經停業,人去樓空,原告無法辦理銀行貸款支付購房款尾款。
舉證完畢。”方軼道。
“被告質證。”中年男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購房合同,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認可。
第二份證據,原告繳納的電梯費、供暖費、物業費等費用,及燃氣使用證和裝修合同、發票,被告認可。
第三份證據,原告繳納的購房款銀行轉賬記錄,被告認可。
第四份證據,乾坤置業辦公室照片,被告認可。
答辯完畢。”老律師道。
房屋確實出售了,之前乾坤置業的土地和在建工程都是抵押給銀行的,每賣出一棟樓,房產公司都會將相關出售記錄交給銀行核實,以便銀行稽核後對抵押房產進行解押,所以這些東西錯不了,被告也沒有必要否認。
老律師認為這些都不是重點,不會影響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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