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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如下:

1.寵物店老闆張有生的供述;

2.被告人寧金鳳的供述與辯解;

3.現場查獲鸚鵡六隻;

4.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5. 張有生向寧金鳳支付鸚鵡款項的銀行轉賬記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被告人寧金鳳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寧金鳳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定,並已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標準,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鑑於被告人寧金鳳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罰款、無犯罪前科等量刑情節,建議對寧金鳳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起訴書宣讀完畢!”老檢察員道。

聽檢察員讀完起訴書,寧金鳳都快哭了,這認罪認罰的,怎麼還讓法院判我五年啊!她覺得自己委屈!冤枉!比竇娥還冤!

之前方軼與老檢察員溝通時,老檢察員也覺得寧金鳳的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在量刑方面予以考慮。

現在看來老檢察員也僅僅是在法定刑以內,建議了最低刑期。這可不是方軼想要的結果。

“被告人寧金鳳,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有無異議?”男法官看向前方的被告人席。

“聽清楚了,沒有異議!我認罪認罰,請法院少判我幾年。”寧金鳳有些魂不守舍,有氣無力道。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男法官道。

“好的,審判員。被告人寧金鳳,你一共出售過幾次鸚鵡?賣了幾隻?”老檢察員問道。

“一次,只有這一次。一共賣了六隻。”說話時,寧金鳳眼神中透露著惶恐。

只賣了六隻鸚鵡就要被判五年,即便寧金鳳曾經賣過鸚鵡此時她也不敢說,不能說,她還沒傻到自己給自己挖坑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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