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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嗎?”
“是的。”呂晨道。
“審判長,我問完了。”方軼道。
方軼的提問很明確,就是在告訴審判人員,上訴人呂晨是在唱著歌,聊著天去吃夜宵的路上,被一幫不認識的人突然襲擊後,實施的自衛反擊,從而造成被害人死亡。這本質上就是防衛過當,根本就不是什麼扯淡的互毆。
“下面進行法庭舉證和質證,控辯雙方和上訴人有新證據要提交嗎?”審判長問道
“沒有。”三方回答。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先請上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我的行為是防衛過當,一審法院判我十五年,量刑過重,請求法院依法改判……”呂晨道。
“上訴人呂晨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請允許我對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畢竟死者為大,又是公開審理,必要的表面工作還是要做的,以免拉仇恨)。
根據一審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上訴人在去飯館吃夜宵的路上,突然遭到不明身份人員的攻擊,為了自保,不得不反擊,從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慘劇。
但就事論事,上訴人的行為確實是為了自保,不是有意與對方發生衝突。所以上訴人的行為應屬於防衛過當,而不是有預謀的互毆。辯護人建議對上訴人呂晨判處緩刑。完畢。”方軼道。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為,正當防衛成立的要件之一,即防衛行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被制止後不能繼續實施防衛行為。
而上訴人呂晨持刀連續刺扎被害人胸部數刀,在被害人逃走後還對其進行追打,故呂晨具有明顯傷害他人的故意,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請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完畢。”男檢察員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我們認為,呂晨在酒吧與洪方舟發生矛盾後,返回車內取彈簧刀帶在身上,然後回到酒吧,其行為有明顯的傷害他人的意圖。其後,呂晨等人與受洪方舟指使的鄒明龍等人發生衝突,呂晨拔刀刺扎被害人鄒明龍,其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應為互毆。所以呂晨的行為不構成防衛過當。”男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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