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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你構成犯罪,但並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方軼道。
“啊!我是合法討債,有法院的判決,怎麼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呢?”程武遲疑的問道。
“你是限制了華成的自由,並非非法剝奪他的人身自由,所以不構成非法拘禁罪。但是你追債採用的方式有些極端,華成的死與你有一定的關係,所以可能會構成尋隙滋事罪。”方軼道。
此時,程武的心中有些不滿,遇事人都會往有利於自己的方面去想,程武也不例外,之前那位律師說他不夠成犯罪,現在方軼告訴他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程武自然會傾向於前面那位律師。
雖然程武未說,但是方軼從他的眼神變化中,已經猜出了他的想法。
會見後,方軼去了縣法院閱卷。
次日,白海和程武的媳婦李華來見方軼。
“方律師,檢察院指控程武非法拘禁罪,您說他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可之前那位高律師卻說程武不構成犯罪。這……”李華看向方軼,眼神中充滿了質疑。
“李女士,我是基於程武所說和公訴機關提交的案卷資料,做出的分析,當然這只是我的個人意見,但是做無罪辯護,我覺得風險太大。”方軼道。
“方律師,非法拘禁罪和尋釁滋事罪,在判決的刑期上有什麼區別嗎?”一直未說話的白海突然問道。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存在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方軼道。
“如果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尋釁滋事罪,最多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說著,白海看向李華。
李華眼神遊離不定,顯然是有些拿不定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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