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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同夥正在對呂晨的朋友進行毆打,此時此刻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鄒明龍受致命傷為刀傷,此傷是呂晨在進行防衛的過程中造成的。因此,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但是,鄒明龍在對呂晨實施毆打時,並沒有持兇器,而是徒手進行,呂晨卻用彈簧刀對鄒明龍連刺數刀,並在鄒明龍停止侵害且受傷逃走的情況下,繼續追趕並踢打鄒明龍,其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必要限度,並最終直接造成鄒明龍死亡的嚴重後果。
因此,呂晨的行為應該屬於防衛過當,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應當減輕處罰。一審法院判處其十五年有期徒刑,明顯量刑過重,請法院依法改判。完畢!”方軼道。
……
經過兩輪法庭辯護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十分鐘,待合議庭評議後宣判。
方軼拿出公文包中裝的礦泉水,喝了幾大口,然後癱坐在椅子上不想說話,不想動,大腦處於斷線狀態。
旁聽席上的人看著方軼坐在辯護席上,唇槍舌戰的發表意見,好像不怎麼費力,可他們怎麼知道方軼庭前查了多少資料,修改了多少版的辯護意見,又怎麼能知道在庭審過程中,方軼大腦不斷的飛速旋轉,回應公訴人的指控意見。當審判長敲下休庭的法槌之時,方軼感覺渾身一鬆,疲憊感立刻湧了上來。
十分鐘一閃而過,合議庭的三位法官走進法庭,審判長說道:“現在繼續開庭,請法警把上訴人呂晨帶上法庭。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上訴人呂晨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故意傷害不法侵害者的身體,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但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大損害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減輕處罰。
呂晨及其辯護人所提呂晨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市中院刑事判決;二、上訴人呂晨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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