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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章 第287 288章(合併章) 擱誰誰也不會認

“被告人曾學勤,男,1970年2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許,被告人曾學勤因其愛人元芳與他人發生口角,被害人陳志宏上前勸阻,被元芳誤會進而發生撕扯,後被告人曾學勤趕到,見其愛人與陳志宏撕扯,便衝上去揮拳擊打被害人陳志宏的胸口和頭部。

隨後曾學勤見陳志宏預拼命,便逃走,在追擊曾學勤的過程中,陳志宏倒地,後經救治無效死亡。

經鑑定,被害人陳志宏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礎上因吵架時情緒激動、胸部被打、劇烈運動及飲酒等多種因素影響,誘發冠心病發作,管狀動腦痙攣致心跳驟停而猝死。

曾學勤在案發後被民警抓捕,到案後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犯罪記錄證明;

2.被告人曾學勤的供述與辯解;

3.停車場錄影;

4.鑑定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學勤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學勤因其愛人與被害人陳志宏爭吵撕扯,出於報復的目的擊打陳志宏的胸部,致其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審判長,起訴書宣讀完畢!”肖檢察員讀完,放下了起訴書。

方軼心中暗自盤算,看來自己之前的推測沒錯,看這意思,檢察院建議的刑期不會少於十年。

“被告人曾學勤,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審判長冷冷道。

“沒有異議!”曾學勤仰頭道。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被告人曾學勤,被害人陳志宏與伱關係如何?”肖檢察員問道。

“我們都在市場賣水果,關係一般。”曾學勤道。

“根據對市場管理部門的詢問筆錄,你們兩家是市場裡最大的兩家水果批發公司,你們之間是競爭關係,而且關係一直不怎麼好。被告人曾學勤,這些情況是否屬實?”肖檢察員問道。

“情況屬實,我們雖然關係不怎麼樣,但是大家經營水果公司圖的是錢,沒有深仇大恨,不過是羨慕嫉妒而已,這很正常,誰有錢不遭人羨慕、嫉妒。我們兩家做事還是很規矩的,不會幹下三濫的事,否則也不會把生意做的那麼大。”曾學勤道。

“審判長,我問完了。”肖檢察員見對方沒上套,問下去沒什麼意思便終止了詢問。

肖檢察員你這是啥意思啊,難不成想把故意傷害改成蓄意報復殺人?這是想誤導法官啊,方軼不由得後脊背發涼,多虧了曾總機靈,沒順著他說。

“被告人曾學勤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看向方軼。

“需要發問。”方軼抬頭道:“被告人曾學勤,案發之前你是否知道陳志宏有冠心病?”方軼問道。

“不知道,我們雙方平時各忙各的,很少溝通交流。”曾學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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