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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傑的案子再次開庭,方軼早早地來到了區法院,歐陽總特意請假來旁聽,檢察院派來的仍然是高檢察員和她那位女同事。
……
胖法官坐下後敲響了法槌:“現在開庭,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被告人歐陽傑,男,居民身份證號碼……
經依法審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六月九日晚十時許,歐陽傑飲酒後駕駛一輛哈雷牌摩托車,載著朱琳在市區內超速行使。當行至火車站前十字路口時,歐陽傑操作不當,致使哈雷摩托車撞到路旁的一棵大樹上,被告人歐陽傑和朱琳均受傷,哈雷摩托車受損嚴重。後被告人歐陽傑和朱琳被趕來的妖二零送往人民醫院救治。
事發當日,公安人員在醫院對被告人歐陽傑提取血液樣本。經鑑定,歐陽傑的損傷程度為重傷,朱琳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歐陽傑血液酒精含量為104.5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哈雷牌摩托車一輛;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鑑定報告;
四、人民醫院診斷證明。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陽傑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鑑於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議對被告人歐陽傑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完畢。”高檢察員道。
根據《刑法》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這次起訴書建議的拘役期限是頂格走的,六個月,罰金也比之前多了一千元。
方軼覺得這是她在藉著這次開庭,為之前變更起訴的事洩憤,估計高檢察員回去向上彙報變更起訴的事,被領導批了。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胖法官看向歐陽傑。
“聽清楚了,我沒有異議。”歐陽傑猶豫了下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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