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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章 大羅神仙來了也沒轍

坐在上面的男法官身材很胖,不知道是不是加班吃外賣太多,被科技和狠活兒搞的得了肥胖症,方軼推測這老兄得有二百五六十斤。歐陽傑的案子是獨任審理,所以只有一個法官。

刑事案子前面的程式都是固定的,庭審從胖法官敲響法槌那一刻開始了。

……

胖法官瞪著一對包子眼看向眾人:“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高檢察員拿起起訴書:“被告人歐陽傑,男,居民身份證號碼……

本案由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歐陽傑涉嫌交通肇事罪,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六月九日晚十時許,歐陽傑飲酒後駕駛一輛哈雷牌摩托車,載著朱琳在市區內超速行使。當行至火車站前十字路口時,歐陽傑操作不當,致使哈雷摩托車撞到路旁的一棵大樹上,被告人歐陽傑和朱琳均受傷,哈雷摩托車受損嚴重。後被告人歐陽傑和朱琳被趕來的妖二零送往人民醫院救治。

事發當日,公安人員在醫院對被告人歐陽傑提取血液樣本。經鑑定,歐陽傑的損傷程度為重傷,朱琳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歐陽傑血液酒精含量為104.5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哈雷牌摩托車一輛;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鑑定報告;

四、人民醫院診斷證明。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陽傑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鑑於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對被告人歐陽傑從輕處罰,判處刑期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完畢。”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胖法官看向歐陽傑。

“聽清楚了,我有異議,我不是交通肇事罪。”歐陽傑的聲音在顫抖。

之前在醫院時,歐陽傑與方軼討論過案情,方軼認為他根本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對於歐陽傑來說,如果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他就不用吃牢飯,這是他夢寐以求的,所以他選擇了相信方軼。

“公訴人是否需要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胖法官問道。

“需要詢問。”高檢察員道:“被告人歐陽傑,伱在事發時是否取得了摩托車駕駛證?”

“沒有,沒有取得。”歐陽傑道。

這是不爭的事實,即便他不承認檢察院也能調查出來,而且他相信檢察院已經調過自己的相關資訊了。他沒必要撒謊。

“詢問完畢。”高檢察員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胖法官看向方軼道。

“需要。”方軼看向孫連鵬:“被告人歐陽傑,從你的身份資訊來看,事發時你剛滿十八週歲,對不對?”

“對,我在事發前幾日過的生日。”歐陽傑道。

“你在駕駛摩托車前,喝了多少酒,是什麼酒?”方軼問道。

“喝的啤酒,不到一瓶,具體記不清了。”歐陽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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