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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被被告口頭傳喚到被告處,隨後被告對原告進行尿檢,因原告尿檢呈嗎啡陽性,被告認定原告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在家中吸d,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行罰決字[2013]號),決定對原告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被告認定原告在家吸食dp的主要證據為對原告的尿液報告,在未進一步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便斷定原告曾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在家中吸食dp,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法院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完畢。”方軼道。
起訴狀完全是方軼蒙著寫的,因為當事人能提供的材料僅有《處罰決定書》沒有其他的材料,所以,方軼只能硬著頭皮寫,具體只能看開庭時對方提供的證據了。
方軼在京城法院工作的同學告訴他,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所以方軼把寶押著了被告提供的證據上,若是能找到一兩個致命的漏洞就可以將案子打贏,如果找不到,那就沒辦法了,願賭服輸。
“被告進行答辯。”女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被告將原告口頭傳喚至辦案場所後,當日對原告的尿液進行採集並現場檢測,檢測結論為呈嗎啡陽性。
此後,被告對原告進行了詢問,原告承認其於二、三天前在家中吸食dp。於是被告根據訊問筆錄和檢查報告向原告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過程中,被告未違反相關規定,事實清楚,程式正當,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是訴訟請求。完畢。”方面大耳男律師底氣十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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