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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章 跟個仙兒似得

這長達一年的試用期確實讓方軼有些驚訝,他雖然不是專業做勞動業務的律師(縣城律師根本無法專攻某一領域,因為沒有足夠的業務支撐,早晚要餓死),但是也做過幾個勞動案子。

他知道勞動合同的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一年的試用期確實違法。

“這都是公司之前的人事和法務搞的,前幾年公司沒有法律顧問,只有一個剛畢業的法務,勞動合同都是瞎籤的,後來公司有了法律顧問,我讓法律顧問專門梳理了一遍。可能這份合同忘了改了。”蘭姐道。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咱公司的案子,因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法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為十二個月,並已實際履行。

按照法律規定,咱們公司應當向陳東支付六個月工資標準的賠償金,也就是二萬七千元。”方軼道。

“你的意思是這錢肯定要給?”蘭姐不甘心的問道。

“不一定!”方軼先後靠在沙發上,微笑道。

“我就知道你有辦法,快說說。”蘭姐心花怒放道。

“剛才我說的是《勞動合同法》關於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規定。但是勞動糾紛實施的是一裁兩審制,也就是說必須得先經過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去法院起訴。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方軼的話尚未說完,蘭姐便攔住了他。

“兄弟,你別跟我說那麼多法條的事,姐讀書少,搞不懂這個條那個款的,伱就直接說大白話吧。”蘭姐道。

“好,那我就說的直白點,陳東於2010年7月2日籤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到2011年7月1日,共計十二個月。

他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最遲2011年7月1日)起,一年內(最遲2012年7月1日前)提出仲裁申請。

今年他才提出仲裁申請,已經超過了申請仲裁的一年時效期間,所以我認為仲裁委不可能支援他的請求。”方軼道。

“這樣啊!也就是說我不用給他錢!”蘭姐長出一口氣道:“其實這錢也不是太多,主要是鬥氣。”

“如果這案子要是在京城,陳東還能再要一筆錢,就是已經履行的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後工資差額部分。

我見過京城那邊的判例,勞動仲裁委和法院都支援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工資差額部分,只是演算法可能有些差異。

不過在司法實踐中,粵省和浙省與京城持相反的意見,那邊是不支援工資差額部分的。

我懷疑給陳東支招的那位律師專業水平有限,所以才會出這種紕漏。”方軼道。

“也有可能是律師想蒙陳東的律師費。明知道不行,還要鼓動他申請勞動仲裁。無良律師!”蘭姐語氣冷冷道。

呃……方軼一怔。他知道蘭姐說的有道理,但是作為律師,聽當事人這麼說,多多少少會感到有些尷尬。

“這樣吧,這案子既然你都清楚,就幫寫個答辯狀吧,我讓法務去開庭。縣裡市裡的你來回跑也不方便。

姐不會虧待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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